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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属于封闭贷款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一、案例

  1999年 3月,江苏省A公司与四川省B公司洽谈,欲向B公司提供部分设备。因A公司缺少资金,准备向交通银行D分行贷款1500万元。D分行基于 A公司尚有借款未还,要求A公司提供保证人。后D分行、A公司以封闭贷款为条件,劝说B、C公司为借款担保。1999年7月15日,A、B、C、D四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借款1500万元,其中341万元用于偿还 A公司在该行的老贷款,B、C两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系D分行印制的格式合同,当事人在最后新增一条(用钢笔另行书写):“本贷款属于封闭贷款。”同年11月29日,D分行将1500万元划入A公司帐户,同日,A公司以贷款偿还了老债本息 341万元。借款期满,A公司濒临倒闭,仅归还本金63万元,支付利息至2000年10月20日。D分行遂起诉借款人 A公司,并要求保证人 B、C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争议

  保证人B、C公司以D分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封闭贷款的规定,为收回A公司的陈欠贷款,违规操作,以假封闭贷款为诱铒,骗取担保,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D分行则认为:1、A公司不是国有工业企业,并非封闭贷款的对象;2、在借款合同“借款用途栏”中,约定了“341万元用于借款还旧”,故借款并未专款专用;3、借款的支出没有按照封闭贷款的要求,实行“双签”监管制度。因此,合同约定的封闭贷款只是冠名为封闭贷款,实质为一般商业贷款,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D分行与A公司的贷款是否封闭贷款?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事关B、C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封闭贷款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甚少,且该案及具典型,故实有探讨之必要。

  三、分析

  (一)封闭贷款涉及的几个问题

  1、 什么是封闭贷款?1997年9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 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即银发(1997)385号)。其主要内容是:“为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促使这些企业扭亏增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经贸委要立即共同组织调查,摸清此类企业和产品的情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使企业逐步扭亏为盈,摆脱困境。

  二、需支持的此类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确实有销路、有效益,产销率和现款回款率都在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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