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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属于封闭贷款(2)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二)企业必须提供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三)该产品销货款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归还老贷款本息;

  (四)企业负债率一般不高于90%;

  (五)企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在改进经营管理方面已采取实际措施。

  三、各地银行可根据此类企业的特点,采取以下办法支持企业发展。

  (一)为企业提供票据贴现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在上述产品生产出现资金困难时,企业可持未到期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办理贴现业务。

  (二)运用买方信贷手段,支持企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商业银行可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买方提供专项信贷,明确贷款用途是为购买某企业某产品,解决企业的资金困难。

  (三)对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出口产品,可通过打包贷款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即由企业持有效信用证到银行申请贷款,作为还款的保证,质押在银行,并根据信用证的期限,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

  (四)实行“封闭贷款”,支持企业发展。“封闭贷款”就是对企业部分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在资金投入、生产、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中,实行封闭管理的一种贷款管理方式。实行产品“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对这类产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并在银行设立专户,保证产品的回笼款单独收支。

  四、各地银行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自主选择上述办法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规模资金不足,可向上级行申请,上级行要及时调剂增加。

  五、要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特别是实行“封闭贷款”的,必须在贷款条件、技术操作、企业财务指标等方面制订严格的标准,防止企业借机搞分立、悬空和逃避银行债务。对银行注入的支持上述产品生产的信贷资金,企业要保证专款专用。银行、经贸委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一经发现挤占、挪用或逃避银行债务行为的,银行要立即停止对该企业、该产品的信贷支持,限期收回已放贷款并进行罚息;对造成贷款损失的,经贸委要建议或责成有关部门对企业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1998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银发(1998)265号].

  由上述两个文件可知:封闭贷款是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国有亏损企业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贷款,是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部份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在资金的投入、生产、产品销售的全过程中,实行封闭管理的一种贷款管理方式,目的是促使这些企业扭亏增盈。封闭贷款是纯粹的政策性贷款,其核心在于“双签”审批制度,即封闭贷款企业要在专户上支出款项,必须有企业和银行信贷员双方的签字,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降低信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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