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经济合同法案例 >
本案是否属于封闭贷款(3)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2、封闭贷款的特征。相对于一般的商业贷款, 封闭贷款具有以下特征:(1) 借款方是国有亏损工业企业。一般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是任何企业;(2) 封闭贷款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借贷双方约定的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一般商业贷款资金的使用范围则要大得多;(3)债权人(包括银行、税务机关等)不能从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上扣收老的贷款和欠息,也不能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执行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一般的商业贷款,法院、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执行其帐户的资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外,银行也有权在借款人帐户上扣收陈欠的贷款本息;(4)封闭贷款帐户资金必须由借款企业和银行共同管理,款项支取实行“双签”制度。一般商业贷款的贷款人虽有权监督贷款使用,但无权决定贷款资金的支取。

  3、非国有亏损企业能否成为封闭贷款的主体?前文已述,政策性封闭贷款的核心是“双签”审批制度,它是封闭贷款的“合理内核”,也是封闭贷款得以存在的基石。但享受政策者仅限于国有亏损工业企业,范围过窄。非国有企业能否成为封闭贷款的对象呢?笔者认为,非国有企业肯定不能否成为政策性封闭贷款的对象,因为银发(1997)385号、银发(1998)265号只针对国有企业。但是,非国有企业完全可以成为非政策性封闭贷款的对象。所谓非政策性封闭贷款,是相对于政策性封闭贷款而言,它是银行与非国有企业约定,贷款在银行实行专户管理,款项的支取实行“双签”监管方式的贷款。非政策性封闭贷款实质就是一般的商业贷款,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借贷双方有了“双签”审批制度的特别约定,即借款人支取款项,需经银行审批。显然,这种约定只能约束银行和借款人,无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政策性封闭贷款与非政策性封闭贷款的区别是:(1)产生的原因不同。政策性封闭贷款源于国家政策,非政策性封闭贷款则源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2)借款的对象不同。政策性封闭贷款的借款人是国有亏损企业,非政策性封闭贷款的借款人是非国有企业;(3)享受的待遇不同。政策性封闭贷款赋予国有亏损企业的优惠政策,非政策性封闭贷款企业均无权享有。政策性封闭贷款和非政策性封闭贷款的共同之处仅在于“双签”审批制度,即获得封闭贷款的企业要开立银行专户,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必须有企业和银行信贷员双方的签字方可,目的是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