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诉王登州、高秀英死亡补偿金纠纷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丧葬费票据、招待费票据、证人证言、法院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登洲、高秀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从42000元补偿金中支付给原告王勇生活困难补助费8840元。
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负担446元,两被告负担364元(原告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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