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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养、吴亚带诉梁亚卢、梁二卢、梁华遗嘱继(2)
www.110.com 2010-07-23 14:56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黄学养、吴亚带与被上诉人梁亚卢、梁二卢、梁华系同母异父兄弟。双方讼争的房屋坐落于三亚市南海三巷034号,面积为44.64平方米。1968年6月24日,崖县水上运输公社第二船队(现三亚市航运总公司第二公司)宿舍区因遭火灾而烧毁,为解决社员的住房问题,1969年第二船队遂采取集资形式修建一批民房供社员居住,建房款先由船队垫付,然后根据各户的劳动力情况以户主名义分房并从该户劳动力中扣除工资来偿还建房款。当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母亲陈亚麦既是第二船队的社员又是户主,而其大儿子黄学养之妻周官妹及二儿子吴亚带也是该船队的社员,据此第二船队分给陈亚麦一间房屋,即本案双方争议的房产,并先后扣除陈亚麦、周官妹、吴亚带的工资来缴付建房款。此后,争议房屋由陈亚麦、黄学养夫妇、吴亚带居住管理。1979年因吴亚带需用该房屋结婚,黄学养夫妇就搬出另居。吴亚带居住至双方发生纠纷时搬离。1991年,陈亚麦以自己名义登记并领取了讼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7月24日,陈亚麦立下代书遗嘱,将讼争房屋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梁亚卢、梁二卢、梁华继承。同年8月5日,陈亚麦病故。为此,双方为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一审诉讼中,周官妹以其享有讼争房屋的产权为由而将其享有的房产权利转归由黄学养所有。
  上述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工资发放表,遗嘱,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佐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房屋是原崖县水上运输公社第二船队根据户主被继承人陈亚麦一家的劳动力情况,而安排给陈亚麦一家居住的。该船队也从陈亚麦、周官妹、吴亚带的工资中扣回建房款,并且该房屋一直由陈亚麦、吴亚带管理使用,黄学养、周官妹夫妇也在该房屋里生活至1979年因吴亚带结婚而搬出另居。据此,讼争房屋应为陈亚麦、周官妹、吴亚带共有。陈亚麦生前所领取的讼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视为其以户主名义代表共有人领取的土地使用权凭证。陈亚麦虽然依法可以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但其所立的遗嘱却处分了吴亚带、周官妹对讼争房屋的共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的规定,陈亚麦所立遗嘱部分无效。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的规定,讼争房屋应由陈亚麦、周官妹、吴亚带各享有1/3的产权。被上诉人梁亚卢、梁二卢、梁华只能继承陈亚麦享有的产权份额。鉴于周官妹已同意其享有的产权份额归黄学养所有,故应准许。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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