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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4)
www.110.com 2010-07-23 14:55



    结合本案,原告尽管收到了被告1.8万元的卖车款,但此一事实并不能证明这1.8万元一定是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因为此1.8万元的卖车款用于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和用于偿还原被告之间另一笔债务的可能性是同等程度存在的,所以,根据证明标准,应认定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真伪不明,应就此事实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偿还,这一主张在法律要件分类说看来,是属于权利消灭规范,因为如其该项主张成立,将使本案1.5万元的债权归于消灭,那么,被告应对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按照待证事实分类说,被告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偿还,属主张积极性事实,原告主张本案债务没有偿还,属主张消极性事实,按照“肯定者负举证责任,否定者不负举证责任”原则,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综上所述,在本案债务是否已经偿还这一事实上,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其举证不能,故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判决被告偿还本案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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