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006年12月29日,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受损“宝马”车主获15万元赔款。
2006 年6月16日21时51分,张宪保驾驶“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号:鲁P/40962),从江西赣州往湖北荆州方向行驶。途经樟吉高速公路136KM+ 496M处,鲁P40962车右后轮胎落于超车道,致使正在超车的由原告陈智忠驾驶的“宝马”牌轿车(车号粤B/BMW323),撞上该轮胎,同时后方由被告龚文根驾驶的“帕萨特”牌轿车(车号赣A/B2188)又与粤B/BMW323小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二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宪保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右后轮胎脱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当事人张宪保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龚文根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当事人龚文根应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智忠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无与本次事故发生相关的违法行为,故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经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宝马车损为14.1万余元。为此,原告花费价格鉴定费525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原告另实际支出施救费1600 元、拖车费4500元、拆装费1500元。
另查明,粤B/BMW323号车登记车主为张鸣。鲁P/40962号车登记车主为山东省萃县汽车运输队,该车已向被告财产保险阳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赣A/B2188号车登记车主为苏瑞春,该车已向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宪保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应按交警部门的认定负主要责任;被告龚文根驾车时亦违反了有关规定,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应按交警部门的认定负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1087元、价格鉴定费525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施救费用1600元、拆装费1500元、拖车费4500元、共计154637元的70%,计108245.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154637元的30%,计人民币46391.1元。
- 上一篇:高速路上飞车轮 受伤宝马获赔15万
- 下一篇:母亡兄长不报丧 有悖风俗亦侵权
相关文章
- ·中国首例画稿著作权案尘埃落定
- ·中国首例神话传说著作权案
- ·张爱玲作品著作权案 中国戏剧出版社一审被判侵
- ·张爱玲作品著作权案 中国戏剧出版社一审被判侵
- ·重庆市首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吊销案审结
- ·首例侵犯网络著作权案宣判 孙氏兄弟被判刑
- ·首例无线通信网络著作权案浮出水面
- ·中国科学院著作权案一审结案
- · 重庆首例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一审宣判
- ·张爱玲作品著作权案 中国戏剧出版社一审被判侵
- ·一侵犯著作权案在义审结
- ·卡拉OK版权使用费将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
- ·小说《中国远征军》引发著作权纠纷——法院判
- ·汪丁丁:中国作协假话空话多 我会将自己著作版
- ·国家版权局发文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稿酬收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云南维权进入司法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正式启用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 ·中国音乐著作协会
- ·中国已批准成立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