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6月2日下午,原告顾某的丈夫与好友等人在扬中市兴隆镇某村鱼塘钓鱼时,因鱼杆鱼线触及鱼塘上方高压线而触电身亡。后原告等人与被告(该电力设施产权人)交涉未果,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察发现,出事地点为扬中市兴隆镇某村鱼塘,鱼塘东侧为农田,中间为田埂,西侧为农舍,该高压线(三线)由东北方向向西南方向斜穿过鱼塘及田埂,死者出事位置为田埂中部。现场仪器测量该高压线(东线)距离田埂垂直距离为6.47米。另高压线杆位于农田边缘,靠田埂处,距地面2米处标有 10KV标牌。
[审理]
审理中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手持鱼杆垂钓,鱼杆钱线极易触及到高压线路,因而该行为属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向导线抛掷物体的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也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故电力设施产权人免责。但前提应是受害人必须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处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本案中,被告所辖电力设施(高压电路),穿越鱼塘、农田、农舍等,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应为必要,而被告作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既未确定保护区范围,又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应视为未足够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从本案另一方面来看,被告所辖高压线路虽无警示标志,但鱼塘上空有电线穿越,电杆上又标有KV数,死者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进行一定的活动时,理应对周围环境的安全性有必要的认识,而死者未加注意,造成事故发生,故死者本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因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将免责。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是被告是否具备免责条件。死者垂钓处,被告所架设高压电线的高度符合规定,电杆上也标有10KV的高压标志,应认定已确定了保护区。死者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处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死者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手持鱼杆垂钓,因鱼杆鱼线触及鱼塘上方高压电线而触电死亡。该行为属于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故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 上一篇:谁来为出租车肇事赔偿埋单
- 下一篇:这起上下毗邻排水纠纷案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相关文章
- ·钓鱼触电身亡,产权人应否担责?
- ·钓鱼触电身亡,产权人应否担责
- ·婚后参与还贷 可协商变成产权人
- ·空降电线击伤致死七龄童 产权人管理不力担责
- ·少女借宿洗澡触电身亡 经营者被判赔31万余元
- ·少女借宿洗澡触电身亡 驿站老板赔偿31万
- ·海员落水身亡,中介应否担责?
- ·工作期间触电身亡该谁承担责任?
- ·幼童触电身亡谁应担责
- ·居委会缘何成为居民触电身亡赔偿责任主体
- ·孩子触电身亡责任由谁承担
- ·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丧命 供电公司该不该赔
- ·高压电线下架设电视天线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应否
- ·违章拉弓 触电身亡
- ·私自更换变压器 违章作业触电身亡
- ·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
- ·11个月大女婴学走路触电身亡
- ·家装纠纷:装修时工人触电身亡 业主该不该赔偿
- ·打鱼未果电线遗留江中 少年游泳触电身亡家属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