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周某购得某小区某幢405室,被告李某购得同一单元505室,套型相同,李某楼上尚有一套606室,由他人购得。周某和李某购得住房后,周某先进行了装修。2002年,李某也开始装璜。李某入住后不久,周某突然发现其客厅和卫生间的隔墙渗出水来,渗水部位正好在李某洗衣机的部位,李某仔细检查了一下下水道,没有溢水迹象,下水是畅通和。由于自来水管是暗管铺设,下水道又无渗漏,查不出什么原因。周某家中后来没有再出现渗水现象。2003年5月的一天,周某住房的同一部位再次渗出水来,周某再次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进行处理。李某检查了洗衣机出水、地漏,都是好的,没有漏水,遂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因渗水造成的装璜损失。
被告李某申请法院对渗水原因进行鉴定。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某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某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404室墙面渗水为非持续性的,故可排除上水管道渗漏的可能。2、从504室洗衣机排水管位置和现场查勘情况来分析,可排除洗衣机排水管道问题造成404室墙面渗水的可能。3、由于近半年时间404室墙面未再出现渗水现象,故目前难以找到渗水源头和确切判断渗水原因。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中,就如何分配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产生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对原告住房渗水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为渗水的原因,根据原告的受损墙面位置,排除其自身管道渗漏的可能,依据自然规律及经验法则,水系由上而下造成渗漏,渗漏的原因复杂多样,住房内的管道多为暗管铺设,难以观察,况且渗漏既有可能设施上存在问题,也有使用不当的可能。某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仅排除了两种可能性,并未排除系被告家渗水的可能性,按照水系从上往下流的自然规律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家相同部位本身没有渗水,也无证据证明系其上层住户引起,应推定被告家的原因造成渗水,被告若不能排除自身造成渗漏的可能性,则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某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排除了上水管道渗漏的可能,也排除了洗衣机排水管道问题造成404室墙面渗水的可能,由此可见,周某房屋渗水与李某无关,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损害事实的赔偿认定,是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周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房屋的漏水与李某有关,举证责任只能由周某自行承担,李某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法定义务。水系从上往下流是一种自然规律,但是这种自然规律并不必然导致被李某的房屋渗漏,况且李某楼上尚有住户,也有可能造成楼下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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