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建储蓄卡帐户上的转入资金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之财产。唐西满储蓄卡因他人涉嫌犯罪行为而被调换,其帐户内资金转入周建名下储蓄卡帐户,形成法律意义上周建财产增加的事实。唐西满财产的损失与周建利益的获得紧密关联,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周建对其名下储蓄卡资金的转入与增加,仅仅主张与其无关,并无合法取得之抗辩。而且,无论本案中致唐西满储蓄卡被调换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均不影响对本案民事法律关系中是否合法取得的认定,因为就不当得利所发生事由来分析,一般的民事法律事实尚且能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举轻以明重,因犯罪行为致使财产发生损失或增加的变化,更属没有合法根据的范畴。因此,周建储蓄卡帐户上的转入资金属于不当得利之财产。公安机关虽已就唐西满储蓄卡被调换立案侦查,但唐西满就其损失提出民事诉讼主张并不受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影响。这二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虽有交叉及联系,但并不互相冲突、互为前提与条件。在刑事追赃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唐西满具有自主且法律未有约束的选择权,以保障更快、更便捷地维护其合法利益。
关于本案诉讼费用的负担。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表明,周建系因他人的行为可能对受害人唐西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就此而言,周建被诉至法院并需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似有不妥,但应当注意到,受害人唐西满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而周建作为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人及一个公民也有依民事诉讼法履行应诉的法律义务。平衡受害人唐西满的利益损失与周建被诉至法院而产生的利益损失,受害人唐西满的利益更有优先保护的必要。而且,受害人唐西满的利益虽是个体利益,但却反映和代表着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此类型新问题初始状态下的公共利益。至于周建的利益调整,完全可以依托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的诉讼制度予以合理的解决。诉讼中,周建仅仅抗辩与其无关且未到庭参加诉讼,回避其应当承担返还财产的法律责任,使其丧失了通过诉讼调解或庭外和解而免除其诉讼费负担的机会与正当理由。故此,周建在诉讼中采取消极应诉的方式,应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湖南省津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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