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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作品中使用“化名”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2001年9月5日至9月11日,某晚报在“江海新闻社会”栏,以连载方式发表了署名为一笑、方同、谷平的文章《包“二奶”的悲剧》(以下简称《悲剧》),该文以故事的形式,叙述了一个船务老板主人公“刘山”因包“二奶”而引发的种种悲欢离合、人间闹剧。文章结尾注明“本文人物均为化名”。该文第五篇题为“葬礼又生事,母亲咬人脸”,文章写了“刘山”自杀后葬礼上的场面:“出殡这一天,卢云请最要好的女友吴柳主持葬礼。刘母认定儿媳妇不露面是心中有鬼,竟蹿上去,在吴柳脸上咬了一口,吴漂亮的面孔顿时鲜血淋漓,静谧的礼堂乱成一片,葬礼不得不在吵闹和哭叫声中草草收场。”

  《悲剧》一文系作者卢某某、何某某、徐某某三人共同撰写,卢某某系某晚报社记者。原告保某某有一子刘某某,从事船务工作,曾因故服毒自杀。2001年12月8日,保某某之妹在刘某某的葬礼上咬坏了张某某的脸,双方在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后了结了此事。

  《悲剧》一文发表后,原告听他人讲了其中的内容后,认为该文写的即是她儿子刘某某,“刘母”即是原告本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晚报社(因该文作者之一卢某某系某晚报的记者,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晚报系被告)、何某某和徐某某三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6000元。

  被告晚报社辩称,晚报上发表的《悲剧》一文体裁是社会故事,人物、情节系作者根据社会生活中积累的素材经过文学加工而形成,字里行间没有侮辱、诽谤或损害原告名誉的意思,文中人物“刘山”与原告之子刘某某有相似之处,纯属巧合。文中“刘母咬人”系虚构的情节,与现实生活中的原告没有利害关系。《悲剧》一文中的“刘山”不是特指原告之子,原告称文中“刘母”即其本人也无从说起。故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何某某辩称,《悲剧》一文属于虚构的文学作品,文中的主要人物“刘山”是个虚构的人物,是众多社会原型的艺术化代表,“刘母”也是虚构人物,与原告不存在同一性,况且文中对“刘母咬人”一节的描写没有任何侮辱或诽谤的内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徐某某辩称,《悲剧》一文是三作者为弘扬正气、倡导高尚的道德风尚而撰写的故事,内容纯属虚构,没有侵犯特定人名誉的主观过错和行为,原告凭主观猜想和推测与文中“刘母”对号入座,认为该文侵犯其名誉权,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也并不存在,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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