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作品中使用“化名”是否构成名誉侵权(4)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而且,笔者还认为,该文如属虚构,则根本不需要再在文中注明“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否则实属多此一举。这一点不仅为稍具文学常识的人,也包括普通人在内的其他人所应当知道。而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这也可以说是“众所周知的事实”。那么很显然,法官在此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司法认知,即认定该文中的“化名”人物事实上确有其人,该文中的“故事”也确有其事。在此,笔者可以举例说明。例如,某一长篇小说是虚构的,那么该小说的作者根本不可能再特别注明“文中人物系化名”。因为,“化名”的内在含义即就是说确有其人,只不过是用了别的名字或者假名字而已。
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作品系虚构的文学作品不符合事实。本案被告在作品中使用“化名”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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