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5年端午节的一天,黄丽带其女儿到蔡玲玲家串门,后经蔡玲玲同意,黄丽带着她的儿子赵军(6岁)和自己的女儿到周金花家看打麻将。黄丽的女儿与赵军及周金花的儿子三人在院子里玩耍小皮球,当赵军蹲地捡皮球时,一只大公鸡猛扑过去啄赵军,致赵军的右眼受伤,最终因此而右眼失明。为此,蔡玲玲找到周金花要求赔偿。周金花辨解,称赵军右眼失明是由于黄丽没有看好孩子所致,与其没有任何责任。后经三方协商未果,蔡玲玲家走上了法庭讨说法。
「分歧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他人经监护人同意将小孩带出玩耍时,被动物伤害的责任认定问题。对此,产生以下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蔡玲玲在同意黄丽带其儿子时,未明确告知监护职责的转移,因此黄丽不承担责任;而由于蔡玲玲未严格履行其监护人职责,致其儿子赵军长时间脱离其监护,因此对儿子右眼失明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虽然是周金花的鸡啄伤了人,但此事纯属意外事件,且周金花主观上不存在让鸡啄伤人的故意,故周金花也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周金花作为动物饲养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蔡玲玲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黄丽未看护好赵军,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黄丽与周金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周金花承担主要责任。蔡玲玲不必承担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
本案是一起因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民事法律中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理问题。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中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也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一般有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举证责任上,实行“谁举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方式。
本案中主要涉及到特殊侵权行为,所谓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能够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在特殊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可能是分离的,情况一般比较特殊。因此,民法对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方式与一般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即行为人负举证责任;同时,在责任的免除方面,对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大多有严格的界限,一般不能免除特殊侵权行为者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1、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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