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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病人家属诉救护总站宣告死亡不当致抢救迟(3)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急救过程中医疗措施不当而引起的医疗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患者应当就曾在医疗单位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行为以及损害后果负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须证明损害结果并非由医方造成以及在从事医疗行为过程中并无过失。本案中,关键的焦点问题就是救护站对患者高士彦的救治行为是否符合急救原则以及是否延误了患者的抢救。从本案所举证据上看,省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及法院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均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救护站实施的抢救行为与高士彦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但又指出急救中对患者高士彦给氧及人工呼吸不到位,心音记录含混,同时也未能满足病人家属转院抢救的要求。对这一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医疗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可以免责。因为,急救作为特殊紧急情况下的一种救护行为,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而这又是患者家属基于依赖而选择了救护站。救护站在这一过程中,就应当规范、全力地施以救助,这是一项严格的义务。但是,本案中,通过鉴定结论却反映出被告医务人员在急救中措施不到位,存在瑕疵。因此,作为救护站不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周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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