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后,刘甲的家长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反驳意见。
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正,理由如下:
1、王甲究竟被谁砸伤,责任无法明确。在场的当事人刘乙、李飞、杜军、张丙等人均证明案发时天阴的很重,窑洞里很黑,看不清人,看不见是谁砸伤了王甲。二审庭审中,王甲本人也证明没有看清是谁砸伤了自己。刘甲本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曾砸伤过王甲的眼睛。因此,在事发当时,原告无法判断和证明谁砸伤自己,六被告本人也无法证明谁是真正砸伤王甲的人。
2、本案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玩打土仗的危险游戏时,共同实施了危险于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且该共同危险行为与王甲右眼伤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六被告的行为实际上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省检察院采纳了市检察院的理由后,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即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后认为:在无法查明谁将王甲眼睛砸伤的情况下,与王甲对班打土仗的被告刘甲、刘乙、李飞、张丙四人负有责任,王甲对事故也负有一定责任,检察机关抗诉理由部分成立,为此,作出再审判决:1、撤销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及本院的民事判决;2、原审被告刘甲、刘乙、李飞、张丙各赔偿王甲损失10150.80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原审原告王甲自行承担损失10150.80元。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各2044元,共计4088元。原审原告王甲承担817.6元,原审被告刘甲、刘乙、李飞、张丙各承担817.6元。
2004年12月,再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无意见。至此,这起历时5年多的儿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得到了公正处理。
三、评析
说法一: 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职责
王武(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反贪局政委):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统一实施的国家机器,她在处理案件中起着其他机关无法代替的作用,为此,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其他法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她的法律监督地位。抗诉,就是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通过实施法律监督程序和手段,发现人民法院对案件办理中有违法现象并作出错误裁决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发现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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