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是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案中,检察机关之所以起用抗诉程序,就是一审的县人民法院和上诉审、即二审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没有正确裁判,所以,引起了多方被告向检察机关申诉和检察机关的抗诉。
说法二: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伤害,
由他们的监护人负责依法赔偿
李文涛(郑州高新区法院庭长):本案中,被告方的家长们起初都因孩子小、不懂事为由不愿承担自己孩子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这是不对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呵护和成长应由他们的监护人负责,他们的行为造成社会和他人的损害时,除他们自己有财产外,监护人应负代他们赔偿的责任。比如,上述《民法通则》第133条第一款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还讲“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那么,谁应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说应怎样确定他们的监护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讲得非常清楚: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他们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哥姐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担任。另外,上述监护人都没有的话,可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本案中,投伤王甲眼睛的几名未成年人父母都健在,因此,在他们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孩子造成了他人伤害,那么,这些家长就依法应替孩子承担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说法三: 证据是定案的关键依据
周景春(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本案之所以抗诉成功,人民法院最终正确改判一、二审的裁决,关键是抗诉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中严格把好了证据关。因为,办案讲的就是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扎实,案件必定得不到公正裁决。什么是证据?证据即是一切证明案件的真实事实。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证据有如下特征:即证实案件的真实性;与案件发生的关联性和搜集证据时的合法性。一起案件要办得准确,就必须全面把握上述证据的三个特征,因为这三个特征紧密相连,缺一不可。本案一、二审之所以判决有误,造成检察机关的抗诉,正是没有全面搜集证据和全面分析认定证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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