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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县人民医院输血感染丙肝赔偿案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李红安,男,41岁。

    被告:武昌县人民医院。

    1994年4月5日,李红安因胃出血到武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1日,该院对李红安做胃切除手术时,输全血1000毫升。该血源系武昌县人民医院献血队队员丁瑞云所献。丁瑞云献此份血时,武昌县人民医院未按卫生部规定的献血操作规程对其进行肝功能等各项健康项目检查,仅凭其提供的一份1994年4月7日其原籍江苏省邗江县人民医院检查肝功能正常报告单,就采集了此份血。丁瑞云献血后回原藉,纠纷发生后及诉讼中去向不明。同年4月25日,李红安病愈出院。出院不久,李红安便感到身体不适,并出现呕吐等症,6月2日,经湖北省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诊断为丙型肝炎。6月7日,李红安又到武昌县人民医院传染病科住院治疗,至同年9月16日经检查肝功能正常出院。此次住院治疗丙肝,李红安欠武昌县人民医院医药费8664。73元未付。此期间及以后,李红安还先后在湖北省中医院、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武汉市第七医院等医院进行过治疗,均诊断为术后输血感染丙肝病毒,共用去医疗费32587。14元,其中单位已报销17696。13元,李红安自行承担6226。28元,欠武昌县人民医院8664。73元。治疗期间,李红安的误工损失为2805元。

    1995年3月23日,李红安向湖北省武昌县人民法院(现称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被告武昌县人民医院动手术输血感染丙型肝炎。现为彻底根治丙肝,需15万元医药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此笔治疗费用。

    被告武昌县人民医院答辩称:李红安在我院住院及治疗情况属实。但其称感染丙肝系在我院输血所致,没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和实际可能。经多次检查,李红安血液中并无丙肝病毒存在,而只有丙肝抗体,因此,李红安不是现症丙肝病人。对于献血者献血,上级医疗部门在1994年只要求检查血象和乙肝,未规定检查丙肝。请求法院驳回李红安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李红安付清1994年6月7日至9月16日在我院住院治疗期间所欠的医药费8664。73元。

    「审判」

    武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医科大学法医于1995年6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为:李红安手术前查肝功能三抗均未发现异常,无乙肝及严重的肝脏病变,李红安丙型肝炎的临床诊断成立;其发病与输血的概率为80%左右;目前对丙肝的治疗还无特殊方法,仍以提高自身免疫能力为主;其后期治疗费用无法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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