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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敬修堂药厂诉广州市东山区黄花印刷社擅用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案情」

    原告:广州敬修堂药厂。

    被告:广州市东山区黄花印刷社。

    1990年9月到11月,广州市电信局人工国际通话详细清单的电脑记录,反映出有人通过黄花印刷社报装使用的号码为750201的电话机,使用敬修堂药厂电话密码,先后打出国际长途22次,导致敬修堂药厂为此支付电话费3650。10元。据此,敬修堂药厂向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黄花印刷社未经我厂同意,擅自用我厂密码打国际长途22次之多,我厂为此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黄花印刷社应向我厂赔偿全部的电话费损失3650。10元。

    被告黄花印刷社辩称:何人使用我社的电话以原告敬修堂药厂的密码打国际长途,我社不知道,应待公安机关查清这起窃用密码案之后,由实际窃用密码者承担责任。

    「审判」

    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黄花印刷社对其报装使用的电话机管理不善,以致他人利用其电话机,窃用原告敬修堂药厂密码打国际长途电话,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对此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1991年6月25日判决: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向原告偿付在其电话机用原告密码打国际长途22次的电话费共3650。10元。

    判后,被告黄花印刷社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认为:电话费应由实际用原告密码在我社打电话的人承担,我社对于原告电话费损失毫无责任;而且,原告对于密码保密不周,导致密码失窃,为他人所用,自己也有责任。要求撤销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敬修堂药厂辩称:何人用我厂密码打电话,被告有义务查清。在被告没有查清该事之前,应负担我厂为此而支付的电话费3650。1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导致敬修堂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期间,敬修堂药厂更名为敬修堂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话费3650。10元的直接原因,是黄花印刷社对其电话机管理不善,故黄花印刷社的过错给敬修堂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上述经济损失,应由该社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4年4月6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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