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诉讼中,原审法院委托司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黄珺滢日后的生长发育是否会受子宫切除影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黄珺滢女孩因急性阑尾炎手术时误将子宫切除,日后若无中枢下丘脑、垂体疾患,卵巢没有被误切,则其性发育包括性生活无明显影响,但已完全丧失生育功能及正常心理发育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原审法院还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对黄珺滢子宫缺失进行作残等级鉴定,认定黄珺滢属五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保证病员的人身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医院对医务人员工作中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本案的人身损害,黄珺滢的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同时,黄杰、林丽燕夫妻也造成了精神痛苦,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但确定赔偿额要考虑当前本地区的生活水准及属于福利性质单位的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补偿精神损失终究是法律意义上的,只能是相对的,黄珺滢、黄杰、林丽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不予全额支持。黄珺滢属于五级伤残,第一医院应给付其残疾生生活补助费。其住院押金及部分医疗费1048元,第一医院表示愿意承担,予以准许。黄杰的职业是汽车驾驶员,因该医疗事故造成其精神恍惚,未能正常上班,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第一医院应给予适当的赔偿。黄珺滢要求第一医院赔偿其将来的治疗费25万元,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此可待将来发生时再行诉讼。据此判决:一、第一医院应赔偿黄珺滢住院押金及医疗费1048元;二、第一医院应赔偿黄珺滢残疾生活补助费82770元;三、第一医院应赔偿黄珺滢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四、第一医院应赔偿黄杰误工损失5004;五、第一医院应赔偿黄杰、林丽燕精神损害赔偿金各1万元;六、第一医院应赔偿黄珺滢、黄杰、林丽燕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800元;七、驳回黄珺滢要求赔偿将来医疗费25万元的诉讼请求。以上第一至第六项判决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10元、鉴定费人民币600元由第一医院负担。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起上诉。
黄珺滢、黄杰、林丽燕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偏低;判决驳回黄珺滢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和将来恢复生育能力费用的请求是错误的。要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第一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七项,改判第一医院承担黄珺滢的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用,具体数额以将来实际发生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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