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民法案例 > 其它民法案例 >
黄××诉龙岩市第一医院将其子宫作阑尾切除损害(5)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二、关于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来处理因医疗事故而引起的赔偿问题,是本案诉讼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应当适用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本案对黄××的伤害只发生补偿,而不发生赔偿问题。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产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程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在这种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因过失造成事故,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纵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其系属卫生行政部门为如何确认医疗事故及其分类、等级的行政程序性规范,而不属民事实体法规范,在该规范中虽然也规定因医疗事故应由医疗单位给予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经济补偿,但这种规定并不属民事实体法规范,而只是在作行政处理中所涉及到的一个有关问题,即只具有一种抚慰性质,是对受害方象征性的给付,仍属行政责任规范。本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涉及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和确认以及医疗事故的认定是否符合该程序规定的要求,而不应用来确认医疗单位的民事赔偿责任及其范围。所以,本案确定医疗单位的法律责任,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等有关民事实体法规范进行实体处理,而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的实施细则进行实体处理。换言之,本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实施细则,给予受害人一次性3000元以下补偿,无论如何与法与理与情都不合,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根本行不通的。受诉两级法院的判决均确认和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定本案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属民事赔偿责任范围,而不属行政补偿责任范围,否定了被告提出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其只有补偿责任,没有赔偿责任的主张。

  三、关于本案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诉讼双方尽管对赔偿的范围和各项赔偿的数额都存在分歧意见,但争议的焦点主要涉及受害人黄××残疾生活补助费,原告黄××、黄杰、林丽燕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黄××要求赔偿将来医疗费等三个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