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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庭诉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3)
www.110.com 2010-07-23 15:11



  对丰田公司关于该车是为美国市场设计,符合美国相关车辆标准,中国无SRS空气囊装置强制规定和检验标准,所以该车无产品缺陷的辩称,本院认为,虽然目前中国法律没有将安装SRS空气囊装作为轿车行驶的最低安全保护标准,但法律并未排斥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提高安全行驶保护标准的约定。北京锡华电子有限公司为该安全保护装置已交付相应价款,丰田公司接收价款并在该车上装置了SRS空气囊,应视为对产品使用者提供了进一步人身安全保护的承诺,丰田公司有义务实现承诺。当张杰庭驾驶该车发生碰撞事故时,该车所装置的SRS空气囊没有依其《用户手册》中所做的承诺适时发生保护作用,使按双方约定本应可以避免的给张杰庭带来的人身健康损害没能避免,对此丰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丰田公司关于原告驾驶车辆姿势不正确,未系安全带及车辆碰撞时瞬时速度低于SRS空气囊展开最低时速等辩称,因其没有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被告的产品没有达到在产品说明书中许诺给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应属于不合格产品。由于产品不合格而造成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被告应承担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此外,被告还应给付原告因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已支出的律师费用中不合理的部分,应当自负。原告超出上述合理费用以外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杰庭医药费损失10685.75元,今后治疗费用3000元;

  二、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张杰庭本案律师费用410元,其余此项费用由张杰庭自负;

  三、驳回张杰庭要求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提出上诉,被告已主动履行了判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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