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周建苏,男,1956年8月生,汉族,镇江谏壁船厂工人。
被告:镇江市大市口五金交电化工商店(以下简称五金商店)
第三人:江苏湖光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管公司)
第三人:镇江市安装器材公司(以下简称器材公司)
原告周建苏诉称:2000年4月18日,我从被告处购买了一批水暖器材用于家庭装潢,其中9根热镀锌管系第三人江苏湖光钢管有限公司生产,我将该镀锌管安装在新房中用于生活输水。2001年9月4日晚,我楼下二户住户反映其屋顶渗水并使其装潢受损。我检查后发现是小卫生间内一进水管出现一穿孔造成。便于次日上午向被告反映此事,被告即派员到现场,并于下午召集两第三人商量处理办法。同月13日,第三人江苏湖光钢管有限公司当场拿出产品使用说明书,提出安装此种镀锌管有特殊要求。但被告及第三人在销售该产品时并未提供此说明书,不仅侵犯了我对该产品的使用知悉权,而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我财产损失2.6007万元,故要求被告及两第三人共同赔偿损失。
被告五金商店辩称:我们商店出售的第三人钢管公司生产的“湖光”牌镀锌管有质保书,不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漏水的管子不一定是我们出售的;况且,原告之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钢管公司述称:我们公司生产的“湖光”牌钢管有产品检测书,是合格品。原告无证据证明造成漏水的钢管是“湖光”牌的,而且我们公司未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是原、被告法律关系以外的人。再者,我们公司也从未有过产品说明书,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器材公司述称:被告的确是从我单位购进钢管公司生产的“湖光”牌钢管,该钢管具有产品检测书,是合格品,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造成泄漏的钢管系“湖光”牌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0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购进一批水暖器材用于家庭装潢,其中购买第三人钢管公司生产的镀锌管9根。原告将该镀锌管安装在其新购的房屋内用于生活输水。2001年9月4日晚,原告楼下住户303室、304室居民向原告反映楼顶渗漏严重,并使二户部分装潢受损。原告检查后发现系安装于卧室内卫生间的一进水管出现穿孔冒水所致,并使原告客厅、二卧室地板进水受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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