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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治下的布莱克杀妻案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2005年11月19日,对于时年72岁的美国演员罗伯特?布莱克(Robert Blake)来说,充满阴霾。这位艾美奖得主因涉嫌杀妻卷入长达四年的诉讼,八个月前好不容易被刑事法庭宣判无罪,当日又被民事法庭裁决,对妻子之死负有责任,应向四个孩子支付3000万美元的巨额赔偿。据说,这足以让这位昔日明星倾家荡产。2006年2月,罗伯特无奈地向当局提出了破产申请。

  罗伯特?布莱克于1933年出生于美国的新泽西州,曾先后出演《紫色帮》等多部著名影片。1967年,他在电影《冷血》中主演一位谋杀犯,获得了一致好评。后因出演侦探电视剧《贝雷塔》而红极一时,获得有“电视界奥斯卡”之誉的艾美奖。

  如同10年前的O?J?辛普森案一样,罗伯特杀妻案也因为其名人的轰动效应,及其戏剧般的审判结局,受到了普遍的关注,褒贬不一。被害人的民事代理律师杜宾获知结果后说:“这真是正义伸张的好日子”,而辛普森却通过美联社,对美国的司法制度提出了强烈的质疑。那么,该案是一起公正的判决,还是一桩糊涂案?该案涉及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可以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标本,还是一个坏榜样?

  「事实版本」

  控方所指控的是,2001年5月4日晚9点半左右,罗伯特与妻子邦妮(Bonny Lee Bakley)在Sutdio市一家意大利餐馆用餐后不久,共同走向停在一个半街区以外的轿车,期间发生争吵,罗伯特由于愤怒而丧失理智,当场开枪射杀妻子。邦妮身中两枪,奄奄一息,在送到医院后不久死亡。2002年4月18日,罗伯特作为警方当时唯一的嫌疑人而被捕。

  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罗伯特曾雇佣了两名好莱坞的特技演员试图杀害他的妻子,为此,罗伯特面临一项谋杀罪和两项雇凶杀人罪的指控。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定,除非有宣誓的证词且构成正当的理由,否则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而逮捕的令状,只有法院才能发给。但如果被告不服罪,法官必须就审前释放作出裁定。本案警方拥有两名证人,而且罗伯特又在凶案现场,因此警方完全有理由逮捕他。但罗伯特事后交纳了150万美元保证金后获得保释。为何被逮捕之后又能得到保释?保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定罪以前都被假定是无罪的。美国法院历来认为在审前可以释放被告,除非存在逃跑的风险。如法院认为被告仍存在严重危及社会的可能性,并认为无论附加什么样的保释条件,都无法适当地确保社会安全,才会实施“不准保释”的审前拘留。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总是有一些严重的罪行不得保释。尽管保释金并不能完全确保被告人出庭受审,但法官通常会根据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高额保释金,以增加被告人违规的成本。罗伯特如果违反保释的条件,不仅要没收保释金,而且还要作为犯罪来处理。更严重的后果是,有过在保释期间逃跑记录的人以后再犯罪时将不会被允许保释,即使以后的罪是轻罪,因为他的信誉已经受到了怀疑。所以多数被告人,尤其是罪行不重的被告人都不愿意冒以后失去保释机会的危险而愿意按时出庭,因此,美国被保释的被告人逃跑的比率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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