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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治下的布莱克杀妻案(5)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报道说,陪审团经过9天讨论,以11票赞成对1票反对裁决罗伯特谋杀罪名不成立,法官宣布撤销对罗伯特杀妻等多项指控,罗伯特当庭被无罪释放。闻听法官申普宣读裁决结果,这位满头白发的影星一下抱住了自己的辩护律师,并在座位上激动地发抖,将脸埋于手中哭泣起来。

  因为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所以辩方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只要控方的指控存在“合理怀疑”,被告人就有无罪开释的希望。因此,罗伯特的辩护律师把所有的力量投射到控方最薄弱的证据上。辩护律师指出,这个主要基于两名特技演员证词的案子站不住脚,因为那两人都曾是大量吸毒的瘾君子,“没一个可信”。对于杀人罪名的指控,没有目击证人、血液或者DNA证据可以把罗伯特与这起罪行联系在一起。此案的凶器——后来在垃圾桶内发现的一支手枪上也没有罗伯特留下的痕迹。为此,陪审团听取了大量的证人陈述,包括那两名指证罗伯特唆使他们干掉自己的妻子的好莱坞前特技演员,最后,终于对罗伯特杀妻形成了“合理怀疑”。这种理念的背后,是英美“宁可错放,也不错杀”的诉讼文化以及理性的证据裁判主义。

  然而,他的好运没有维持多久。2005年11月19日,民事法庭在被害人起诉罗伯特的民事诉讼中作出裁决,罗伯特败诉,应该向四个孩子支付3000万美元——这笔数额足以让这位艾美奖得主倾家荡产。人们一下子又看到了十年前的辛普森案。1995年,美国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涉嫌杀害妻子和其男友,案件审判牵动全美甚至全球的目光。在控方证据遭到毁灭性打击之后,辛普森最终被裁定无罪。但是两年后,死里逃生的辛普森又被民事法庭裁决赔偿3350万美元。

  对于罗伯特的遭遇,辛普森在接受美联社采访时,对这种司法制度提出质疑,他认为这起审判是在宣判罗伯特?布莱克无罪后,作的“有罪宣判”,辛普森称之为“双重审判”,而美国宪法修正案指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也就是说不能因同一犯罪而受到两次审判。

  辛普森对于本案的评判显然是外行之见。所谓的“双重审判”在刑事诉讼程序法上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其内容是指人如果已经被判决无罪,则不能因为同一罪行再次受到审判。它是一个刑事法上的原则,主要是从人权保障角度出发,防止被告人陷于刑事指控,它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但并没有禁止民事起诉。而且,传统的“禁止双重危险”也已经逐渐成为一个相对的原则,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在发现新证据或其他法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该被告人以同一事实进行追诉。在美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已经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于1791年就在宪法修正案第5条作了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第一,如果被告人被法庭判决无罪,检察官无权对被告人提起上诉。第二,如果被法庭判决有罪的被告人提出了上诉,上级法院可对其进行第二次审判。但是如果被告人的有罪裁判在新的审判中得到维护,法官一般不得对被告人判处更重的刑罚。第三,如果一项起诉因证据不足而被法庭在作出最终裁判之前予以驳回(相当于宣告无罪),被告人一般不能受到第二次审判。第四,如果一项针对某一罪行而作出的判决已得到执行,法庭不能对该罪行实施两次刑事处罚。但在该判决执行以前,法官仍可在判刑程序中纠正该判决的错误,等等。因此,本案针对罗伯特的民事诉讼并未违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具有沉默权,所以法庭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证据,这一切都会对事实裁判者的“自由心证”产生微妙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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