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书应方便诉讼参与人(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近日,因《行走的鸡毛掸子》演出合同洽商未成,北京北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将中国铁路文工团话剧团演员王志飞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讨要已预付的聘金50万元。
原告北广传媒起诉称,因电视连续剧《行走的鸡毛掸子》拍摄需要,原告公司欲邀请中国铁路文工团话剧团演员王志飞出演该剧。2005年2月,原告公司向王志飞提出聘请要约。对此,王志飞表示了受聘意向,并同时提出在洽谈聘请出演合同之前,原告公司需先行向其指定的帐户汇入意向聘金50万元的要求。
2005年2月17日、18日,原告公司按王志飞的要求,分两次向其指定的帐户汇付了意向聘金。随后,原告公司与王志飞就演出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磋商。在商谈到合同项下的工作内容细节时,王志飞就限于摄制境地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同期录音的问题表示:如果不能进行同期录音,他就不接受出演邀请。
对此,原告公司经确认,确实无法进行同期录音,双方遂确定终止继续谈判。当时,王志飞亦表示将退还已经收到的意向聘金50万元。但截至今日,被告一直未能兑现承诺,迟迟没有将意向聘金退还给原告公司。为此,原告公司已经善意地委托顾问律师向王志飞多次发函,但王志飞均没有给予任何的反应。
原告公司认为,合同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由于双方合作的条件不能满足一方的要求而致使合同未能最终签署,双方间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责任。原告公司支付给王志飞的意向聘金只是在意向聘请的前提下,为满足一方提出洽商前需标明洽商诚意及能力的一种证明。在不能签约的情况下,被告理应退还全部意向聘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50万元并赔偿不少于6900元的损失。
据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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