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胜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朱胜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其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朱胜文能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赃款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1998年12月10日改判朱胜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13.9万元;扣押朱胜文受贿赃款人民币32.5万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人民币92.6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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