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刑事诉讼法案例 >
朱胜文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2)
www.110.com 2010-07-23 15:29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认为,上诉人朱胜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其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朱胜文能主动交待受贿犯罪事实,赃款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1998年12月10日改判朱胜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13.9万元;扣押朱胜文受贿赃款人民币32.5万元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所得人民币60.1万元,合计人民币92.6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