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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2)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接到朵云轩转告的通知和意见后,当即请香港有关专家对此作品进行了认真鉴定,从创作特点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作者称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确认此作品创作于1966年而非1962年,并找来了此作品的委托人,向其了解购买《毛泽东肖像》画的情况,并由委托人作了担保。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还出具证明称:“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等事项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1993年10月下旬,朵云轩专家赴香港参加拍卖工作。同年10月27日下午,由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和朵云轩联合主办的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在香港九龙海城大酒店举行,编号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以52.8万港元成交,其中4.8万港元为拍卖人所得佣金。

  1994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吴冠中所在单位的要求,对《图录》中《毛泽东肖像》一画的署名字迹是否吴冠中亲笔所写作出“刑事科学鉴定书”。该鉴定指出:“画上的‘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为毛笔所写,书写速度较慢,字迹正常,特征稳定,可供检验。将其与吴冠中的亲笔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字迹的书写风格不一,并在‘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的写法、笔画间的搭配位置、笔画的起收笔特点、笔力等特征,以及用词特点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结论为“送检的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目录中第231号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画上书写‘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1994年7月16日,吴冠中以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吴冠中诉称:1993年10月27日,朵云轩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在香港拍卖出售了一幅《毛泽东肖像》画,上有“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毛泽东”字样,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拍卖前,其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朵云轩撤下这幅不是其所画、假冒其署名的伪作,但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买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两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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