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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3)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被告朵云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辩称:原告认定系争作品是伪作证据不足;被告的艺术品拍卖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委托拍卖行为不是商店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居间性质的行纪行为,朵云轩实际上不是香港拍卖活动的联合拍卖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应诉。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有关该系争作品等书画的拍卖,两被告订有共同主持拍卖的协议书,在其《图录》中载明为“联合主办”,且实际拍卖时又共同主持整个拍卖活动,表明对系争作品的拍卖为两被告的共同行为。两被告拍卖书画的行为是一种包括征集书画、刊印发行《图录》,以及实际竞拍清账的系列行为。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拍卖书画是一种出售美术作品的行为。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系争作品提出的异议,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为原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作品投入竞拍,最后出售该作品,获取利益。为此,原告吴冠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诉称两被告的行为系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损害其声誉和美术作品的出售,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朵云轩辩称拍卖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其实际上不是系争作品的联合拍卖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不听劝阻,执意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共同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造成其物质和精神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连带民事责任。1995年9月28日,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1.两被告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毛泽东肖像》画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两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万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27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对两被告的严重侵权行为作出民事制裁:1.没收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因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毛泽东肖像》的非法所得港币4.8万元;2.处以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3.处以朵云轩罚款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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