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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6)
www.110.com 2010-07-24 13:29



  三、关于侵权行为的性质问题。本案的侵权行为性质是指两被告联合拍卖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究竟是侵犯了原告的什么权?对本案侵权行为性质的定性还涉及到对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款有关“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条文含义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这种观点主要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为作品,离开了作品,对作者著作权的保护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换言之,凡著作权人主张对著作权保护的,必须先有权利人的自己作品的存在,后有对作品的法律保护。本案的原告吴冠中既然从未画过《毛泽东肖像》画,何以主张对著作权的保护。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对被告的行为以侵犯姓名权定性为好,追究行为人侵犯公民姓名权的法律责任适宜。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既包括了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已经完成创作的作品,也包括了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者未曾创作过的美术作品。这种观点还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加强对美术作品的市场管理和画家姓名权的保护,加大打击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力度。美术作品最容易被人假冒,同样一件美术作品,署上著名画家的姓名,就可能价值连城,不署上著名画家的姓名就可能一文不值。画的署名与画的价值联系十分密切。画家的署名权既受到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规定的保护,又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公民的署名权,禁止他人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规定的保护。这种情况属于法学理论中所称的法条竞合现象。对于法条竞合,可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对本案中两被告的行为应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定为侵害著作权,而不应该依民法通则定为侵害姓名权。

  法院认为,公民的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根据现有证据证明,本案系争的《毛泽东肖像》画,落款非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两被告在经协议联合主办的拍卖活动中公开拍卖了假冒吴冠中亲笔署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

  四、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两被告不听有关方面的劝阻,执意拍卖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但鉴于系争作品是由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直接接受委托,朵云轩曾数次转达有关方面及作者的意见等事实。二审法院根据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以及两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确认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朵云轩系拍卖联合主办单位之一,也应有一定的责任,并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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