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接待可以说把部门内的遏制刑讯逼供活动向社会进行了敞开,似乎加入了群众监督的因素。但是,根据有关规定,上访人首先应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市、县(区)一级公安机关上访,信访人没有首先向市、县(区)一级公安机关上访,不能出示经过市、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答复意见书的,省公安厅将转由市、县(区)级公安机关带回处理。实际上,很多的上访问题都是因为在当地司法部门得不到妥善处理,才会到上一级机关申诉,省公安厅再转由市、县(区)级公安机关“带回处理”,这对于上访人来说,未必是一个好消息。
笔者并不否认,上述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制度层面上说,上述措施并非刑讯逼供的对症良药,因为其改革思路依然是期待通过系统内部的自律来减少刑讯逼供,仍然无法绕开部门利益。无视利益取向和人性的弱点建立的约束机制,或许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
五、可能的出路和困境
笔者认为,遏制刑讯逼供不能做表面文章,而应当触动传统的围绕讯问的权力配置状况,改变造成刑讯逼供的情境以控制角色扮演,重新组合刑讯逼供背后的力量博弈。这种情境的改变不能满足于建立一种新的技术或者措施, [46]而需要打破讯问者与被讯问者的天然不平等状态,使得讯问朝着更加有利于理性控制讯问权的方向发展。这种改革从宏观方面讲,将涉及到司法机关的政治体制、人事体制、机构设置等复杂的问题,需要有全局性的统一部署;但是从微观方面讲,刑事诉讼法就是规范刑事侦查权力的法律规范,只要从诉讼程序上进行制度性改革,解决问题就要相对简单得多。按照这种思路,让我们审视一下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程序改革,寻找可能的出路。笔者主要从事先预防措施和事后追究措施两个方面进行评析:
(一)事先预防措施
1、全程录音录像。该措施借鉴了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力图保障讯问的透明化和公正性,避免在完全封闭环境下造成刑讯逼 供,这实际上是从限制侦查权的角度作的制度设计。这项措施已经在浙江省公安机关、江苏省检察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等单位实行,并在2005年底陆续扩展到全国。 [47]该措施的优点在于,强化了讯问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注意讯问方式的意识,提高了讯问过程的透明度。现在一些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中开始附随讯问录像,供庭审播放,以证明口供来源的合法性。这样一来,一旦发生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录像不但是查处的重要证据,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翻供、办案人员被诬告的有力手段。但是,如果没有司法权的介入或者监督,侦查机关自行实施的录音录像并不能完全遏制刑讯。讯问人员有可能在讯问录像开始前后阶段予以刑讯。在杜培武案中,控方提交给法庭的“审讯录像”都做得天衣无缝,没有发现刑讯逼供。因此,国外实行的录音、录像的监控制度,嫌疑人的关押与提讯分属两种不同部门,嫌疑人一旦从关押场所被提走,即开始全程录音、录像,在时间上不得有间断。该录音、录像资料一式两份,交被告人一份留存。这样才能真正使刑讯逼供有据可查。而且,还规定了侦查机关违反程序的一系列救济措施。我国现在实行的一些录音录像,实际上只是“表面文章”,很难说对于刑讯逼供的监督起什么切实作用。事实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讯问地点,对留置人员进行刑讯逼供并不一定要在留置或审查场所进行,而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考虑到重大案件侦查过程的持续性,事无巨细地录像也不是很现实,而有选择地录像则更难实现监督作用。在没有司法权力介入的前提下,目前在我国试行的留置、审查场所安装全程录像监控系统来防止刑讯逼供,所起作用有限。而且,全程录像增加了侦查成本,对硬件设施有比较高的要求,经费不足的基层公安部门实施有困难。我国基层公安机关经费投入都是各自为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地区不具有可比性,所以目前该措施推广也存在一定困难(除非由中央财政统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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