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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下)——法社会学视野(7)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六、结语

  本文主要在法社会学的视角下,从公安机关切入,关注刑讯逼供最多发的侦查讯问阶段,考察了角色、情境以及社会容忍对于刑讯逼供的影响。如果说作为剧本的角色扮演是讯问人员刑讯逼供的内在基础的话,讯问程序的情境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而作为观众的社会民众的高容忍度,则为刑讯逼供的继续上演,提供了更深厚的社会土壤。遏制刑讯逼供,不能期待进入角色的讯问人员自我觉悟并自我矫正,而应当从改变情境和社会容忍入手,特别是在外部设立一系列的监督和控制侦查权的制度,把讯问程序纳入一个法制化的轨道,才能逐渐实现。这是本文的一个基本结论。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虽然从一个现实的语境来分析刑讯逼供,也对公安机关的处境持一种有限的理解,但不管刑讯逼供在我国现实司法制度下有多少的合理性,也不管我们的讯问人员有多少的无奈,一个走向文明和法制的国家,必然不允许刑讯逼供的存在。或许,我们的社会治安以及破案率会因为刑讯逼供而保持一个体面的安全系数,或许大多数的案件并不会因为刑讯逼供而产生错误的判断和裁决,或许我们的社会能在很大程度上容忍某些刑讯逼供的存在,但是我们已经意识到并将逐渐确信,刑讯逼供损害的是作为权利主体的公民的尊严和价值,破坏的是我们孜孜以求的注重程序正义的法治秩序,毁坏的是整个国家的道德原则和法律建设进程。从这个层面上讲,遏制刑讯逼供不是我们的法治理想,而应该是我们当下的努力。

  「注释」

  [1]本文所提到的案例详情,限于篇幅无法一一注明,读者可以根据当事 人姓名,搜索Google信息。例如,关于“佘祥林”的信息,Google上约有283,000项结果。访问时间2005年10月18日。

  [2]邹学忠:“试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载《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4(3),页14.

  [3]周国均:“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页84-85.

  [4]如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公安干警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的规划〉的通知》,公发 [1991]10号;《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发 [1992]6号;《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1995)。

  [5]张先国:“荆门首次公开总结‘佘祥林案’”,新华网2005年7月19日新闻。

  [ 6]崔丁文:“试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及对策”,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8(6),页55.

  [7]北京市公安局2000年招考刑事警察时的基本条件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北京晚报》2000年4月1日报道。2003年,公安机关更是从高校应届本科以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了一万名警察。

  [8]媒体报道,自其1991年参加工作以来,13年间破获案件820多起,其中大案450多起,抓获各类犯罪分子136名。他获得很多荣誉称号,并多次立功:先后被评为“石家庄市十大杰出卫士”、“河北省优秀警察”;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二等功、一次一等功。见赵永厚:“‘河北神探’涉嫌刑讯逼供成阶下囚”,《法制日报》2004年10月18日。

  [9]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 页311-312.

  [10]这些经验性的描述是笔者通过在北京和深圳两地的社会调查和深度访谈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11]李玫瑾:《警察违法暴力心理原因分析》,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1),页108.

  [ 12]这方面的例证,笔者曾听几位法学院毕业的同窗谈起他们当年在地方公安局派出所实习的经历,本来一直对于“公安打人”是深恶痛绝的,但在实习一段时间以后,发现对于那些不老实的“坏人”,总有打人的冲动。

  [13] [美] 理查德?格里格、菲利普?津巴多:《心理学与生活》,王垒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3年版,页48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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