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下)——法社会学视野(5)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笔者承认一些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或“准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意义,但是这些普适性的制度需要一些具体的规则设计。上述措施都从某一个方面对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只有互相配合,才可能发挥最大的功效。有人可能疑惑 ,为何上述讨论不包括被一些学者普遍推崇的沉默权?笔者一直怀疑,学界对于“沉默权”的呼吁以及某些地方对于“零口供”的迷信,到底是一种遏制刑讯逼供“釜底抽薪”之策,还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远景或为博得某种赞誉的作秀之举?在笔者看来,没有对侦查权力限制的相关背景,不注重讯问程序的公正性保障,沉默权只是一种奢侈的制度。很难想象,没有律师在场权,我们如何期望一项孤零零的沉默权来救世?如果非要提沉默权,倒不如先从改变“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入手。因为对认罪口供的迷信和依赖,是刑讯以及变相刑讯成为获取口供的最大动因。

  (二)事后追究措施

  1、实行“严格体检”。该措施也是从监督讯问权的角度出发设置的,它的做法是,在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及时体检,从犯罪嫌疑人伤情入手倒查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行为。这是一种较好的外部监督思路,很多刑讯逼供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揭露。但该措施致命的缺点在于,它仅仅对于那些简单的暴力逼供,一旦刑讯翻出新花样,就明显无能为力了。例如包着棉被殴打(孙志刚案就是一例)、低压电击、不让睡觉、挠脚心、往肛门里打气等等,很多恶劣的折磨方式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巨大痛苦却很难在医学上被查出。即使是粗暴的殴打,可能也是发生在最初的侦查阶段,等到检察机关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审判时伤痕可能已经痊愈,不一定能作出明确的认定(例如戴手铐脚镣也能造成伤痕)。此外,体检时证据的保全方式以及事后的调取方式如果完全由控方所掌握的看守所或者检察机关决定,那么在证据的调查也会遭遇到相当大的困难。在杜培武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向法庭陈述了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情况,并将手、腿和脚上的伤痕向法庭作了展示。被告人还向法庭告知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已经驻看守所检察官验证(体检)并拍摄了照片,法庭于是责成公诉方就此调查取证。但是第二次开庭审理的时候,公诉人却称有关照片“没有找到”。 [49]所以,不给予犯罪嫌疑人保全证据的参与权,再严格的体检也会走样。在笔者看来,与其实施什么严格体检措施,不如从权力配置上下手,将羁押和讯问机关分立,即实施羁押部门与进行讯问部门相对独立,羁押部门从侦查部门分离出来保持中立,归属司法行政部门,割断羁押人员与侦查人员的利益纽带,使羁押人员有能力防止侦查人员在羁押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侵害。同时,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刑讯逼供案件应当视情况分属于各辖区重大犯罪案件,由涉案单位的上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现在的基层检察机关或者纪委、政法委负责侦查。

  2、举证责任倒置的设置。这是从程序规则上改变讯问者与被讯问者地位的制度。虽然最高司法机关以及一些地区的法规规定了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予采信,但是刑讯逼供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目前通常的做法是让侦查人员出具有关书面证言,这种与虎谋皮的方法其实是给侦查机关进行防御准备提供方便。在杜培武案件中,杜培武虽然拥有曾经遭受刑讯逼供的诸多证据,但是依然被检察机关一一化解,预先承担的举证责任使其一直处于进攻无力、防守疲软的地位。由于信息的垄断性和不对称性,让被讯问人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显然难度太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方式让实际上处于弱势地位、无力收集证据的犯罪嫌疑人承担了过多的举证责任,对于刑讯逼供的证明往往成为一个“不可能的任务”。于是,有人建议,如果改变一下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控方,或许情况会大大改观。 [50]按照很多国家的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指出警察有刑讯逼供行为,那么供述的自愿性成为待证事实,控方(即警方)应负有举证责任,重新证明证据的可采性。控方如果不能通过必要的证明方法来证明口供的自愿性,所取得的证据将被排除,直接责任人也会受到处分。目前,四川省正在试点进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但仅仅规定举证责任倒置,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那就是没有明确最初的证据保全由谁承担,证明到什么程度,同样会使侦查机关以表面上无瑕疵的证据过关。因此,该项规则必须结合证明过程必要的律师在场、身体检验、全程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等措施,才能真正实现。而这一切,只有落实到刑诉法修改当中,才有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