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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私力救济(完全版)(上)(8)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三)成本支付方式

  公力救济需预付费用,而私力救济即便借助他人的力量需要付费,一般也不预付。是否预付费用,这一点构成当事人纠纷解决行动选择的重要考虑。就民间收债而言,当事人通常在获取收益时按约定比例支付一定成本,即便这一成本可能相当于或者高于公力救济,但重要的是,它不事先支付。既然无需事先投入成本,何不尝试?依心理经济学,人们宁愿获得而不愿付出,[65]付出总是令人不快的,而在失去的未挽回前又付出则更加痛苦,尤其当救济结果不确定、法院又实行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且预付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金额不菲时。这种心态加上中国人命定论的倾向——“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重要的在于把握现在”,甚至还会引发一种费用支付方面的“拔毛”效应。寻求救济者往往认为自己受到侵害,在他们看来,法院收费似乎有雪上加霜、雁过拔毛之意味——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法院最先做的却是收费。[66]若无律师对诉讼结果乐观预期之激励,[67]选择公力救济者可能会更少。

  由此,可推导出一个有关成本支付的推论:人们更愿获得而不愿付出,付出总令人不快,付出越多,不快越多;事前支付相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即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救济成本不论事前或事后支付,实质都一样。但在心理学上“朝四暮三”与“朝三暮四”是不同的,对当事人而言“朝无暮四”优于“朝四暮无”、甚至“朝三暮无”。私力救济似乎不耗费成本,因为当事人无需当期投入;而寻求公力救济需事先投入,付出成本似乎比私力救济更高。在收债人通过私力救济成功追债后,当事人付费即便再多,也毕竟有所收获,且约定在先——凡是自愿的通常都是合理的,并满足了“报”之快感。上述分析很容易解释成本最小化的悖论:即使公力救济成本并不高于、甚至低于私力救济,人们还可能选择私力救济。[68]

  促成这种行动选择的因素除心理偏好外,还可诉诸经济学有关现货与期货的区分、以及个体对风险的态度来解释。期货的预期兑现值影响到人们对现货的态度,若公力救济预期收益不确定或较低,将会导致一些人转向民间收债等私力救济。个体对待公力救济不确定性及费用难以补偿风险的态度,也影响着行为选择。耗费成本不一定实现目标,投入成本存在无法或不能完全补偿的风险,即便胜诉仍有可能面临无法执行判决甚至追回诉讼费的风险。因此我们便可以理解,为什么废除执行费用预收制度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开先河,几个月后便为全国许多法院采纳,并成为最受当事人欢迎的执行改革措施之一。[69]

  (四)成本—收益综合比较

  现在转向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成本—收益的综合比较。[70]诉讼成本与诉讼金额的比例因案件、地区、当事人、法官等不同而相异,小额案件诉讼成本超过诉讼金额的情形相当普遍,至于诉讼金额较大的案件,依经验判断该比例大致在8-30%之间。当事人承担的经济成本 C可表示为:C=(C1+C2+C3+C4),C1为法院收费,C2为代理费用,C3为诉讼辅助费用,C4为其他费用。C1=(a+b+c+d)-(a+ b+c)S,a为案件受理费,b为执行申请费,c为财产保全申请费,d为其他诉讼费用,a、b、c实际可补偿金额适用执行率(即判决金额实际执行的比例) S.若诉讼金额为M,则成本C和收益P分别为:

  C=[(a+b+c+d)-(a+b+c)S]+C2+C3+C4 (1)

  P=M·S-C (2)

  假定一宗100万元的案件,a为15010元,b为3000元,c为5520元,d为5000元,C2为20000元,C3为3000元,C4 为10000至100000元,S取40%.当C4为10000元时,则成本为52118元,收益为347882元;当C4为100000元时,C为 142118元,P为257882元。同样这宗案件,若通过民间收债追收,成本大致为20至40万元,收益相应为80至60万元;若当事人个人追收成功,收益几乎可达100%.

  诉讼成本的高昂,可参见如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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