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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与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三)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未来的认识,俄罗斯学者认为不合适。俄罗斯学者指出,按照马列主义理论,社会分化为阶级是历史上的过渡现象,在共产主义社会不再有对立利益的阶级,就是说社会的发展将导致国家与法的消亡。按照马克思的话就是, 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在斯大林的解释中,这种消亡应当通过极力强化国家与法的途径达到。前苏联的实践证明了关于极力强化国家与法这种强制和镇压手段的论断,但却没有任何一点迹象表明两者的日后消亡。这个理论没有被社会主义实践所证实。把法与国家理解为社会妥协的手段导致这样的结论:不是国家与法消亡,而是两者的极力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人类社会日益分化,因而对妥协的客观需要也日益加强。我们的时代是个有说服力的证明。即使在将来,也无法预测社会的社会同一性。此外,在将来,社会的分化还将更为加强。因此,法与国家作为社会妥协的手段的作用也会更为增强。它正在社会实践中得到证实。

  (四)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观点已经过时,应让位于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新的学说。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观点的分析,有些俄罗斯学者如В。А。 切特维尔宁(Четвернин)认为,在社会历史进程中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的“暴力理论”,透过阶级斗争去考察工业社会全部历史证明是正确的。暴力理论只是对后工业社会不适用,因为后工业社会不存在阶级,而是存在负杂的社会结构。在这种社会中,有组织的暴力转向次要地位,表现出来的是国家的全社会的活动。社会本身更表明社会合作和和谐一致的优越性。在后工业社会,社会的整合更少产生社会对抗,因为它转向质的另一层面。在后工业社会,依靠社会多数成员根据社会政治结构的基本原则达成协议取得社会和平。 Р。З。利夫稀茨也说,“把国家与法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放至全部时间和民族而皆准的终极真理加以辩护的态度应当克服,社会发展的历史、现实的事实都已表明了这一学说的错误。但是转向另一极端,认为这一学说在一开始就是荒谬的,在一切论点上都是错误的,也同样不足为训。看来可以断定,关于国家与法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学说符合于一定国家的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实际情况,更加具体地说,它符合于西欧国家和俄国劳动与资本尖锐化时期(大体从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 20-30年代)。对于一个学术理论来说,有如此长久的时期符合事实并正确预见事实,应当承认这是个巨大的功绩。而后来,从20世纪20-30年代开始,马列主义学说便不再符合事实了,它的社会发展预测便同实践不一致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如同许多其他理论一样,在一定阶段对人类文化做出过贡献,也应当让位于符合社会发展新阶段的其他学说。这些学说应当考虑和借鉴马列主义的某些原理和论点,而对另一些论点则应加以抛弃。社会科学的自然发展道路就是如此。”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迄今为止一切存在过的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一命题,是一个地道的科学假说,遗憾的是,我们曾经把这个假说,把形形色色的社会发展理论中的一个,变成了唯一的宗教教条。”

  (五)妥协与协商的观念应该成为国家与法的基本观念。俄罗斯学者指出,人类的发展已经到了“发现大规模的消灭手段的地步,出现了对人类文明的威胁。还有一个威胁就是环境大规模的毒化,潜在的生态灾难。按照谁战胜谁的原则实行对抗、冲突、斗争以便予以消灭,使用暴力手段,这个道路必然会造成文明的崩溃。人类为了活下去,应该找到妥协的道路,因为政治集团、国家、阶级继续施展野心就有造成灾难的危险,带来灭亡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适合于人类之称的唯一理性出路应该是非冲突性思维的出现和形成。这种思维的实质就是全人类利益优先于局部利益,向着协议、向着妥协发展。在民主制度中,国家日益成为不通过暴力和镇压,而通过达成社会妥协的途径来克服社会矛盾的手段,分权、法律至上、舆论多元、法院的崇高作用、公开性等综合起来,可以说明国家在内容上是社会妥协的根据和手段。在国际层面,国家被认为人民(民族)利益而不是阶级利益的载体。在国内层面上,国家与法应该是协商、妥协、让步的工具和手段,而非暴力、强制、粉碎和消灭的手段。这正是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极其鲜明地得出的结论。” 妥协不意味着拒绝使用强制和暴力,不否认国家所固有的压迫职能,而是把这种职能看作是第二位的,把达成协议、妥协的任务看成第一位的。 “人类文明的发展越来越超脱人民和民族的冲突,走向他们的共处、协商、妥协,一句话,走向民主社会、民主国家和法。从而认定国家与法是社会协商、妥协的手段,也在理论上取得优势。从这一角度看,法是社会秩序系统,这个系统建立在照顾不同社会阶层利益、他们的协商、妥协的基础上。法保留潜在的强制要素,但这个要素起次要作用,必要时以非暴力的方式实施。” “这个结论只适合现代和可预见的将来的文明阶段。在以往,可能没有根据得出这个结论。将来这个结论当然有可能有所改变。国家与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变化,国家与法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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