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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与思考(4)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俄罗斯学者得出结论:“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一切时期和一切民族而皆准的科学观念,科学假说。每个法的学说都要联系具体的历史实际进行分析,一定要与现有的事实相对照。只有这样才能明了这个学说对哪些国家和民族在哪些时期是对的,与事实对照又有何出入。这就是说,为了评价关于法的学说,必须拿这些学说与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法律制度相比较。换言之,必须揭示法的理论与法的实践之间的联系。” 在当今条件下,不能仅仅把问题归结为批判马克思主义,应当形成新的科学观点,使之符合今天的实际,也可以使我们洞察未来。俄罗斯学者提出,要改变许多习惯观念,面向多元主义,任何一个社会理论都没有先天的特权。可以说,每个理论都对研究社会和遇见未来社会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看来对社会发展的理论预测不具绝对的和武断的性质,而具有或然的性质。社会发展取决于如此众多的而且极不相同的因素,以致武断地预言明天未必可行。社会科学的作用在于把这些因素加以分门别类,确定其影响,只以某种概率来论证未来的发展。

  俄罗斯学者指出,改变法与国家的基本观念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是必然(要)的。同样也要改变社会科学的其他一些关键性思想:关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关于剥削的概念和实质等等。新的观念会使人类知识的这个部门恢复其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研究并掌握关于法与国家的新观念可以改变和深化我们的社会管理观,加强法学和政治学的民主潜力。在新观念的基础上可以形成人们对于法与国家的另一种态度,另一种社会实践。

  二、笔者对俄罗斯学者放弃马克思主义理由的评析

  首先,如果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俄罗斯学者关于国家和法的上述认识,首先应当承认,俄罗斯学者不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比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还是有可取之处的,但只把阶级对立社会的国家和法看作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把进入民主社会的国家和法看成是协调的手段,是不妥的,也不合实际。在存在国家的任何历史时期,国家和法首先是社会管理的需要,同时又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或偏向性。即使是在古代,在阶级对立社会,国家和法都同样具有调和和妥协的性质,绝不是单纯的压迫和剥削的工具和手段。否则,生产不能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不会提高,社会不会稳定更不会前进。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国家和法本身,既履行社会公共职能,也实行阶级统治职能,既要代表社会共同体的共同的愿望和利益,也同时代表在社会上占优势地位的阶级、阶层的愿望和利益。恩格斯对此也说过:“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只是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国家和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相对明显,这是由当时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人民群众的觉悟及斗争情况所决定的,但它同样也得顾及人民大众谋生存的起码要求,体现该社会对国家和法律的共同需要,否则就是无休止的战乱或同归于尽,不可能建立统一的秩序。国家和法对统治阶级内部及同盟者和被统治阶级的利益的协调,只有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昌盛,广大人民群众对权利要求的增强和民主的推进,世界经济联系的日益紧密,全人类面临的生存和生态危机等迫切问题的出现,使国家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不断扩大,某些强制功能不断被弱化,而且必须被弱化。我们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用辨证的观点来看待国家和法。

  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到,俄罗斯学者对马克思主义还存在着歪曲之处。如Р。З。利夫稀茨说,“多年来,我们对法的意识形态正像我们对待任何意识形态一样,都极端地简单化:一切意识形态与经济相比都是第二性的,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依据是《共产党宣言》中”你们的法只是上升为法律的你们的阶级的意志,其内容由你们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对此,Р。З。利夫稀茨指出,当前的现实与这种简单化的理解并不一致。经济与意识形态之间的联系无可争议,但这种联系不能归结为意识形态为经济所预先决定。这种联系是特别复杂,它不可能通过第一性与第二性这样的范畴表现出来;在一些情况和一些历史条件下,经济优先,在另一些情况和另一些历史条件下,意识形态优先。笔者对此要说明的是,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认为两者的关系是复杂的,是互动的,绝不是俄罗斯学者所认为的单纯的第一性和被动的第二性的关系。这特别从恩格斯晚年的总结中就可以看出。恩格斯指出:”历史过程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和这个斗争的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建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权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交互作用,而在这种交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 因此”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什么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相互作用。“”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相互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这不仅揭示了社会结构的基本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基本规律性,也为科学地、如实地观察国家和法奠定了最基本的方法论原理。用这一原理分析国家和法对经济的关系,可以得出:经济关系始终是国家和法发挥影响的源泉,又是国家和法影响、作用的结果。对经济关系考察必须充分估计到国家和法律对这种关系的调整。这种互动是推动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的重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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