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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转型时期法学理论的根本性变化与思考(7)
www.110.com 2010-07-24 12:59

  由于民主问题没有真正从思想上和机制上得到解决,俄罗斯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逐渐地由很弱的民主制又走向了权力的不受制约,国家权力出现垄断,甚至走向了极权。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者们,作为执政党在过多强调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面前,突出国家,国家就是一切,而公民个人的权利在集体、国家和社会面前弱化。当然,如果人民的政治觉悟程度整体上欠缺,也不可能做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这也正如俄罗斯学者科斯迦果夫斯基早在20世纪初就提出,法治国家是在“自身充分发展”的阶段来临的,它取决于人民高度发达的法律意识水平和强烈的责任感。所以社会的进步,不仅取决于国家领导者的设计和把握,也更取决于是否能真正以社会主人的姿态参与社会生活,特别是政治生活的人民的素质。从客观上看,俄罗斯在社会主义前的阶段处于农奴制时期,经济发展的水平使人们对权利的要求,进而对国家权力的要求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结果是公民的真实权利没有解决,民主也没有实现。所以,俄罗斯没能建成法治国家的真正原因就在于商品经济发展,以及由此所决定的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和对权力的要求没有达到相应程度。所以,不管是俄罗斯法治国家建设出现了问题,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问题,归结一点就是权力制约机制以及能够有效保证权力制约机制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人民的权利要求、政治觉悟的不足密切相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出现的问题也不例外。

  (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的差异及互补的必要性

  通过比较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所走过的路程,笔者以为两者存在着差异,根本点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上采取的途径和保护的程度不同。首先,在途径上,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理论宣称的是通过保护私有者的财产和交易安全进行的,而社会主义国家通过采用国家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的形式,用近乎平均分配的方法保护;在保护的程度上,资产阶级法治讲求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平等原则,而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实现实际的平等,对有产者进行了剥夺或赎买,使其失去生产资料,通过改造使其成为劳动者(但往往对曾经是有产者的这部分人的权利保护的程度曾一度是相对显弱)。

  法治和社会主义这两种保护的方式在实际生活中各有利弊,法治国家的利在于激励公民个人通过不同组织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主动性,而社会主义的利在于通过近似平均分配的手段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两者各自的弊端在于法治的形式平等容易导致实际的贫富不均,引发社会矛盾;社会主义的平均分配又容易造成社会成员在等待分配中降低参与社会生活的活力,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等、靠、要的情况就是其表现。因此要解决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曾经采取的做法的弊端,就要分别利用其积极的方面,消减其各自潜在的弊端,这就出现了法治的、社会的国家的观念,也即法治国家要引入社会国家的观念,对社会上的贫弱者给予关心,社会主义国家要引入市场经济的观念,解决社会活力问题,激发人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所以,我国讲通过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手段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的国家既是法治的,又是社会主义的。这也是我对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体会。所以,笔者以为,这就是为什么社会主义需要法治,西方法治国家为什么在宪法中宣称自己是法治的社会的国家的原因所在。

  中国今天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经济基础,既有市场经济,又有公有制经济,是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共同存在,不是靠过去单纯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做法,规定把某些领域变成国有的,把某些领域变成集体的,对私人经济还规定规模限制在什么范围不是剥削,什么范围算是剥削。今天中国各种所有制经济如何表现其身份,更多的不是人为强加的,而体现出的是自然发展的进程。拿农村经济而言,过去搞农村合作社、人民公社,采用的是一刀切的办法,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办法也几乎是全国一个样,但今天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各种各样的新的合作组织,就体现了经济自然发展要求的成分。城市中的各种所有制经济也在以不同的形式组织起来。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经济组织的国家作用在弱化,自组织能力在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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