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论法律概念(11)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可以说,当下中国的法律及司法,非常严重地受着此种法律概念所带来的法律观念的影响。比如强调司法机关是“专政的刀把子”,是“打击犯罪活动的有力工具和武器”等等。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因受此种法律概念及其所导致的法律观念之影响,产生“进法院的没好人,进得法院没好事”的观念就顺理成章。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此种法律概念及其引致的法院和法官的法律观念,必然会被带入司法活动中,成为司法的指导理念,这正是在我国曾经将法官的服饰设计得类似军人的服饰一般的原因,也是一些法院借法律的名义,把经济案件的当事人从异地绑架、并扣押起来,以便为审判活动提供“方便”这类怪事屡有发生的原因所在。

  其次,正当法律概念对司法的正面影响。与上述情况相反,如果当我们秉持如下的法律概念,则不论民众对司法的理解,还是司法者自身对司法活动的理念就会是另种情形。即法律是通过国家公权机构运用正当程序而订立的以表达事物关系的规定性、主体交往行为的规定性和社会的整体性需要为内容的规范体系。法律反映并保障着在人们交往行为中的利益共存,因此,它是主体间利益关系妥协的产物。哪里有利益妥协,哪里就有法律和法治;反之,哪里没有利益妥协,哪里就只能存在命令和暴政。这种法律概念,显然把法律这种社会存在和主体的内在需要结合起来,并内化在主体的心理结构中。

  此种法律概念所带来的相应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并不是以实现对社会纠纷中当事人的制裁为目的,而是在证据事实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判断人们社会纠纷的是非曲直。司法是法律秩序的最后和最高的守护者。没有司法,尽管会有一定的社会秩序,但社会秩序出现紊乱时的最终救济机制在制度上就残缺不全,人们从而也就失去了享受最后救济的途径。这样,司法自身就不是远离人们生活的存在,相反,只要人们生活在一个会有磕磕绊绊的社会环境中,就需要依赖和借重司法的力量和它的判断职能,通过正式途径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并进而恢复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和本来面目。

  对司法者自身而言,一种正当法律概念能带给他的是:司法者不论在思维和行为上,都应当首先遵命于既存的法律,尽管这种情形和不当法律概念给司法者带来的是并非两样的思维和行为选择,但其所致的客观结果却大相径庭。因为在这里,司法对法律的尊重结果,是在实践层面进一步落实、并放大正当法律概念及其引导下所建立的法律的内容,使法律通过司法表达在主体的交往行为中,直至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作为法律要素之法律概念和司法的关系。

  我们知道,在逻辑学中,概念是进行一切逻辑推理的前提。没有概念或者概念不清,则由概念构成的句子就不能顺利地进行推理,并进而形成确定、有效的判断。法律作为一套严谨的逻辑体系,就应当是在明晰的概念之下所形成的确定性的规范。它自身需要由概念而推理再达致确定的判断。司法活动同样作为讲究逻辑的社会实践,也必须以对法律概念的清晰、明确为前提。那么,法律概念在司法活动中具体的作用是什么呢?

  正如前述,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是对法律规范中所涉及到的人、物、行为等名词所做的明晰和解释。在司法活动中,尽管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是法官经常会遇到的判案的法律根据,但如果和案件事实相关的法律中的基本概念在法官那里不能被解释清楚,反而模糊不明,那么,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判决就缺乏基本的逻辑前提。

  司法是把案件对应于法律规定的实践活动。是法官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把案件事实运用到法律规定中去的活动。案件事实中所涉及到的问题,要经过法律的概念加以淘洗、过滤和审视。如果说案件事实中所涉及的概念往往用日常语言来表达的话,那么,司法活动则要把这些日常语言转化成法言法语,即通过法言法语来判断案件事实。其实,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概念,即案件事实要通过一系列法律概念来解释、说明。因此,一旦法律概念不能解释、说明案件事实,或者法官不当地运用法律概念解释案件事实的内容,不但不能解决案件事实,反而会酿致冤、假、错案,走向司法判断的反面。可见,在法官从事司法判断的推理过程中,法律概念的恰当运用是大前提,而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我们知道,大前提错误,结论必然错误。这是逻辑推理的常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