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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概念(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我国法学界通过吸收和消化国外法学已有的研究成果,倾向于把法的构成要素分为概念、原则和规则三个方面。对此,我们表示赞同。严格说起来,这是一个具有明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观念的界定,因为该界定的基本参照,就是国家的实在法。

  这样,我们就大体上明白了:在宏观的法律概念之外,还存在一个与法律要素相关联的法律概念。这两个概念名同实异,同时即使在法科学生那里,也容易引起混淆。因此,在弄清了宏观意义的法律概念之后,再回归头来观察微观意义的、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可能更容易在比较中理解两者之差异。那么,后种意义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二、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

  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是指表现在法律当中的、以名词形式表现出来的、对法律所调整的所有概括性对象(包括对象、事实或关系、行为等)在分类的意义上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名。在实在法领域中,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一起构成了法律结构的三要素。要彻底了解法律的内在结构,就必须了解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在上述关于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中,我们至少会有如下发现:

  (一)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只能表现在法律当中。在表面看来,这简直是一个不值一提的结论。然而,同样的名词,在法律之中就是法律概念,在法律之外,则是非法律概念。例如,“物”这个词,在法律之外,恐怕是人们运用最多的词汇,但在法律视角看,则往往此“物”非彼“物”。因为在法律中,立法者对物赋予了完全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物的含义。法律中的物必须是对人类有用的、能够被人类控制的、已经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所有权权属意义的等等。但人们日常所谓物则完全不需要这么多的限制和条件。正因如此,在理解作为法律要素的法律概念时,指出它只能存在于法律当中绝不是多此一举,它可以使我们进一步明白日常生活用语(概念)和法律用语(概念)的区别。

  (二)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只能用名词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知道,任何事物的概念,在词语属性上都只能是名词。因为只有名词才有资格对人、人类关系及其他事物命名。对此,法律概念并不例外。这就意味着当我们在法律构成要素中寻求法律概念时,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确定它是名词。如果误在法律当中的动词或者状词、形容词中寻找法律概念,则只能是耗时费工,无所收获。法律中所使用的名词,既可以是立法者对日常用语的法律认可(但其意义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也可以是立法者所创造的新名词,如标的、约因。

  (三)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反映着法律上名词与法律调整对象间的对应关系。词是事物的符号镜像,作为法律概念的词则是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事物的符号反映。所以,在东、西方法律发达史上,法律均曾被人们形容为镜子。如在古典中国的“司法”机构,“明镜高悬”既是一种警示,也是一种象征和表白。而在德国,著名的习惯法汇编就被命名为《萨克森之镜》(Sachsenspiegel),在其后又有《施瓦本之镜》(Schwabenspiegel)和《德意志之镜》(Deutschenspiegel)等。立法者就是通过一个个名词化的法律概念把其所调整的纷繁复杂的对象世界纳入其中、映照其中,并在此基础上,又以法律为镜关照和解析人之行为。因此,法律概念就是法律调整对象的符号镜像,它是主体行为之镜鉴。与此同时,由于法律所调整的事物总是在分类中才能使人们摆脱混沌,走向清晰,因此,法律概念只能作为和其相关的同类事物的镜像,于是,对法律调整对象的分类就得以在对词的分类中完成。

  (四)作为法律构成要素的法律概念对于其所调整的对象形成具有规范效力的命名关系。既然法律概念以词来表达法律调整对象,那么,词对该对象的制约和规范就势所必然。人类所创造的任何符号,都表达和记载着对象的意义。法律符号(法律化的语词)因其固有的明确性和肯定性,就更具有这种规范功能。不但如此,法律符号还以国家强制力量为保障,以确保其强制效力的实现。不过,法律概念的内在效力并非国家强制力量的存在,而是法律概念(词、名)与法律调整对象(物、实)能否对应,即“名实关系”能否达成“统一”。如果名不副实,那么,法律效力弱化为必然;反之,如果名实现相符,则法律效力强化就必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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