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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分 权(一)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一、民主合法性

  本部分论述将分三个步骤,首先试图对总统制的很多弊端进行批评性的揭露。为方便起见,我将以总统制的典型对手-威斯敏斯特模式开始,继而在美国、法国的总统制和英国、德国的议会制之间进行比较。我希望这些论述能够充分暴露总统制的弊端,从而唤起人们寻找替代模式的持续动力。

  随后,论述会更加具有建设性。三权分立尽管存在很多制度性弊端,但它可以展现民主生活的一幅独特并颇具价值的图景-我在其他文章中将其赞许为多元民主社会的理想。[15] 本部分第二步将考察议会制政府的架构是否也能同样包容这一理想,该追问导致我推出了一种具有新的分权结构的有限议会制体制,以实现多元民主的价值观。

  第三步通过侧重于考察联邦制问题,对民主合法性进行更深入的探讨。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联邦制经常采用一个半院体制,即代表各联邦主体的上议院权力小于代表全体国民的下议院?为什么不能建构一个象澳大利亚和瑞士那样两院平等的体制?联邦制怎样把支持和反对总统制的论证复杂化了?在考察了单一制国家中两院体制的一些特色之后,我得出了结论。

  (一)、反对总统制

  为了快速穿过围绕在“民主”一词四周的哲学困扰,我建议问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一股政治力量应进行多少次选举来获得多大的立法权力?

  经典英国体制下的维斯敏斯特民主政体对该问题的回答,是建立在完全不分权的原则之上的。在该体制下,一个政党仅需赢得一次选举就可获得绝对(plenary)权力。

  另外,在该选举中,每位选民只能投一票-也就是说,他不能既支持工党的议员又支持保守党的首相。选民唯一能保证自己支持的政党成员出任首相的方法,就是投票支持该政党成员当选议员。这个基本特点将每名议员的命运和其所属政党的领导地位联系了起来,而其所使用的方式则是在权力分立体制下不为人所熟知的。如果政党不受民众欢迎,该党的个人议员也很难逃脱选举惩罚,因为选民唯一可以表达不满的方式就是投票反对当地的该政党议员。尽管在极端的情况下,广泛的不满也可能促使后座议员跳起来背叛本党领袖;但通常,个人的自我保护会导致大多数议员与党领袖同甘共苦,荣辱与共,因此在最大程度上使得内阁有能力顺利贯彻实施其政策。维斯敏斯特模式极大地加强了议会和政府的一致性,这样不仅宪法性地保障了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最后一次多数民意统治,而且同时使这一宪法性约束日常化。

  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首相有权决定下一次选举的时间(唯一的限制是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16] 这意味着,如果首相认为某些政策会在以后的政治支持上获得回报的话,那么即使这些政策暂时不受人欢迎,他也可以在执政初期执行,而不会在同时冒着受到选举惩罚的危险。[17] 多数人不仅统治,而且在重新诉诸人民进行集体评判之前,多数人也有公平的机会来将其政策付诸实施。

  1、分权制的反应。-尽管三权分立的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但此处只提出一个简化的模式。在涉及政治合法性原则时,三权分立主义者的立场一致,他们反对仅凭一次选举胜利就向获胜的政治力量授予无限的立法权。该立场促发了三权分立最独特的特性之一:不同立法机关的任期经常是相互交错的。即使某个政党在一次选举中赢得大胜,但为获得无限立法权,它可能必须还要赢得另外若干次选举。

  在这个标准化的框架之中有很多不同情况,而现有的美国体制又非常特殊,且十分复杂,因此这里只假设一种更简明的制度:立法机关只有两个,即议会和总统,任期均为四年,每两年交替举行各自选举。

  甚至在这个简化模式中,也会出现一些在非分权的体制中不会出现的现象。

  (1)僵局(impasse)。-最明显的是僵局问题:议会和总统可能被不同党派(或同一党派的不同派别)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会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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