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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分 权(一)(3)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在法国模式下,总统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任期固定为七年,但必须任命一位在国民议会得到多数支持的总理。[25] 因为议会任期不能超过五年,所以宪法所设计的选期是交替的-总统和总理的关系取决于最近国民议会选举的结果。当选民选出了一个支持总统的议会多数,那么总统就将(或多或少)[26] 获得全权,而总理只是总统的首要助手。但如果议会被总统的反对派控制,那么总统所面对的情况,大致相当于克林顿总统面对敌对的众议院议长金里奇(Newt Gingrich)或参议院多数党领袖洛特(Trent Lott)。到目前为止,法国已经以麦迪逊式荣耀度过了这些充满紧张的时期。尽管宪法文本并未详细规定“共治”权力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但双方都在没有病态冲突的情况下进行了广泛合作。尽管如此,也当然仍存在着出现统治力危机的可能性。[27]

  根据美国的标准来判断,法国式分权显得相对较弱。在政治方面,由于法国参议院权力较小,因此法国的总统主要担心的是来自国民议会的对抗。[28] 另外,总统能够在他亲自选定的时间里通过举行新的议会选举而努力重获全权。[29] 相比而言,在美国体制下,众议院、总统和参议院的任期固定,相互交错,分别为两年、四年、六年,这就苛刻多了,政治力量若想获得对立法权力稳固的控制,就必须赢得更多的选举。

  法国式的分权在司法权方面也相对较弱。尽管宪法委员会一直非常敢于否决握有政治全权的总统的提案,[30] 但由于其九名成员每三年就要被更换三名[31],因此和美国最高法院相比,宪法委员会更难抵抗正在崛起的政治力量。

  总而言之,美国体制有时要求政党在十年或更长的时间里一直赢得大选,才能最终获得对所有关键机构的完全控制;而在法国体制中则没有这么难。尽管如此,甚至在美国体制中,政治力量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获得全权-尽管显然,可能性比法国要小。

  (b)为什么在全权之下三权分立仍有意义。-我将搁置“分权应该多弱或多强”这样明显规范化的问题,而提出一个同等重要,但更加行为主义的问题:处于全权状态下的三权分立政府,在行使权力方面,与威斯敏斯特体制下的政府是否不同呢?

  绝对是不同的。三权分立政府意识到其政策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受到法律框架的有效保护,而这是威斯敏斯特政府所难以企及的。不管威斯敏斯特政府在其五年任期内多么有力,它都同时知道自己引以为豪的政策可能在下一次选举,或者下下一次选举中被抛弃。结果,威斯敏斯特政府不得不关注中期效果的问题,它期望自己的政策很快推行并见效,以便在接下来的大选中打动实用主义的选民。

  拥有全权的分权政府的处境则有所不同。尽管它可能在下次选举中失去下院,但这并不意味着立即失去总统、上院或者法院。即使一次选举失利,其余机构仍可以继续捍卫在全权时期制定的那些法律。威斯敏斯特体制下,大选落败会导致政府退出舞台,而在美国体制下,前任政府政策的寿命却可以延续相当长的时间。

  这些基本点使得全权时期具有一些独特之处。首先,预期将出现和宪法时钟的赛跑。[32] 在很短的时间内-美国模式中仅仅为两年-政府就可能失去对某个关键立法权力机关的控制。挑战在于,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个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不会重现的相对短暂的时期。先前曾经历过的僵局局面,将进一步促使执政者充分利用手中的全权。这是因为,在上次通常很长的僵局期中,现在执政的政治力量只控制了部分的权力分支,它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提案不断被其他分支中的敌对力量所封杀,或被迫达成自己难以接受的妥协。在这段挫折时期,那些意识形态倾向严重的政客们不断抨击这些妥协,期待着有朝一日他们不再需要卑躬屈膝。

  然后,经常很突然的,一次单一选举打破了僵局,妥协不再需要了-至少在短期内如此。其结果将是立法爆炸,以推行被长期压制的方针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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