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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分 权(一)(9)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让我们考察一下有限议会制模式是怎样一种替代选择。在该体制下,正常的立法权集中于威斯敏斯特式的议会,而更高的立法程序则由其它的宪法制度所构建,对普通立法程序加以限制。

  1、唤回人民-我至关重要的部件是公民复决(popular referendum)。我希望适当改造这一制度,以从我们经常不愉快的经验中汲取教训。时常,复决由于两种不同形式的滥用而蒙羞。一方面,蛊惑人心的政治家们利用公民总投票(plebiscite)来使他们的权威在危机期间合法化,只留给反对派以极短的时间,仓促应战,以组织起来反对他们的“诉诸人民”。[67] 另一方面,该制度被过度使用和常规化所玷污。例如,在加利福尼亚,选民在每个选举日都被一大堆复杂的投票活动所压倒。由于公民几乎没有时间或精力来搞清楚公决各选项的复杂含义,因此公决结果经常被误导的广告战和特别利益集团所动员的一小撮真正信徒所操纵。[68]

  但在这两个极端之间还有第三条道路。[69] 诉诸公民复决不应过于容易:也许宪法应当禁止国会在其任期内进行一次以上的这种活动,或者也许应当要求经过特别多数(supermajority)同意。[70] 同样重要的是,任何公民倡议(popular initiative)的命运应当由一系列被认真隔开的投票来决定。

  这种多次投票的要求是至关重要的。[71] 最明显的是,这将可能使执政联盟不再为获短期收益而运用公民复决。一项在短期内或许极具蛊惑力的提案,在四到六年后重新诉诸表决时,就会被证明是场政治灾难。

  起草者们有可能利用大众的无知,把公决条款制定得十分复杂,以暗中保护特殊的利益,而多次公决的制度则将使他们难以这样做。尽管在一次短暂的投票中人们可能并不会注意到漏洞的存在,但在一段较长的时间之后,反对者们将很可能发现它们并将其公之于众-从而导致最后否决创制活动,阻止某届议会将自己的印记载入国家发展的更高法律之中。简单的说,多次公决的要求对起草工作所产生的效果,可以和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中所归纳的著名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相比,它可以鼓励政治家们抛开短期自我利益,提出持久的政治原则,以获得人民真心的拥护。

  宪法应当采取积极行动,以便当重要问题诉诸选民时,使大众能够从容地仔细思考。应当保证对双方都进行大量资助,以表达各自的立场,促成广泛讨论。[72] 如果一项建议能够保持持久,并一再地获得支持,那么它的通过将最好地证明并非政治策略的侥幸成功,而是已赢得了相当多数的广泛支持。[73]

  但无论该制度设计得多么严密,怀疑者总是有可能指出其不完善之处:公众易受煽动性言论的蛊惑,而富人则躲在幕后进行狡猾的操纵。但我们是在与真实的世界打交道,而非开哲学讨论会。要求更高的立法进行过度理想化的对话将会严重挫败宪法的一项根本目标:即发现最好的实际方法,把少数基本原则从无数其他普通决定中区分开来,其中基本原则需要获得真正广泛的民众的积极支持,而普通决定则由现代立法者依照政府的普通程序做出。

  本文并不适合探讨有关建构可靠公决制度的诸多至关重要的设计问题,。[74] 对目前而言,更重要的是展示大方向。我们不应当在众议院、参议院和总统之间寻求分割立法权力,而应当在议会和人民之间进行分割:前者管理日常政府决定,而后者则通过精心建构的连续公决(serial referenda)程序表达他们的意志。

  2、 作为制衡力量的法院。-在唤回人民之后,我们将要求宪法法院确保人民制定的原则在现实中得以运作。[75] 如果没有司法审查制度,一旦条件方便,议会的支配多数将有压倒性的动机去废除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通过的优先法案。这对以下愿望将是一个嘲弄,即人民能罢免他们的政府代表,并希望这些代表服从他们。而为实现这一目的,单单一个强有力的宪法法院就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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