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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两法合一的问题探讨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关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全国上下已达成共识。目前,我们应尽快制定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

  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994年,我国实行了新的税收制度,虽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但是,我国为了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吸引外资的需要,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了单独的所得税法。这种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经过几年来的运行,虽然两法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计税依据不统一,造成税负不平

  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造成了计税所得额的不一致,因此,内外资企业计税依据不一致,税负不平。主要表现在:

  (1)计税工资不统一。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具体规定了三种计税工资办法:一是“工效挂钩”办法;二是提成工资办法;三是对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采取计税工资办法。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税工资是按企业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不一致。内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上,大多数企业实行分行业、分年限单项和综合折旧法,对少数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等,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能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绝大多数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法。

  (3)其它税前扣除费用项目标准不完全相符。内资企业所得税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按照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生产经营发生的广告费,内资企业按照全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在计税所得额前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它费用如企业捐赠款等等,内资企业都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不受限制。

  上述税前扣除费用标准的不统一,就造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不一致。

  2、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产生税负不平

  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对小企业,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的实行18%和企业年利润在3万元以上10万以下实行的27%的税收优惠税率,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优惠税率,本身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就不一致;然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30%,另加3%地方税,对沿海开放城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24%的税收优惠税率等。这种内外资企业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使企业所得税税率过多过乱,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平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过乱

  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过多过乱。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国有林业企业等企业;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上述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但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而且,内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外资与外资企业之间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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