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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返还请求权若干问题刍议(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9 陈刚:“宪法化的税法学与纳税者基本权”,前注[7],北野弘久书序,第6页。

  10 近年来,此方面的文章与论著颇丰,可参见赵长庆:“论纳税人的权利”;史明辉、汪明义:“试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陈学东:“纳税人权利-  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均载于《税法研究》2000年第5、6期。

  11 相关文章可参见陈少英:“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载《法学家》1996年第4期;刘剑文、李刚亦主张,“契约精神和平等原则”(Spirit  of  contract  and  Principle  of  equality)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详见刘剑文、李刚:“税收法律关系新论”,载《税法研究》2000年第5、6期。

  12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13 参见Vgl.  Erichsen,  in:  Hans-Uwe  Erichsen  (Hrsg.),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Berlin  1995,  10.  Aufl.,  §  29  Rdnr.  20  mit  Fn.  71.转引自前注[6],陈敏文,第66页;

  14 前引[5]注,金子宏书,第286页。

  15 陈敏在其文中曾述及“公法之返还请求权,与私法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二者无论在构成要件、返还请求权人、返还义务人、返还之范围、返还请求权之行使、时效及法律途径等皆有不同,应予以区别”,然未展开。参见前引[6]注,陈敏文,第68页。笔者在该文注释中曾见到魏虎岭著文:“公法上不当得利之研究”,台大法研所硕士论文,1988年;另有陈清秀:“税法上不当得利”,收录《税法之基本原理》,1993年版,第369页以下。无奈此二文皆不可得。故此,对于公、私法上不当得利究竟有何区别,笔者未见使人信服之说明,或许台湾学者早有研究亦不可知。

  16 Vgl.  Hartmut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Muechen  1997,  11.  Aufl.,  §28  Rdnr  21;  Ulrich  Battis,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Heidelberg  1985,  C  II  Rdnr.  283.  转引自前注[6],陈敏文,第66页。

  17 Vgl.  Ossenbuehl,  Staatshaftungsrecht,  S.  341  f:;  Erichsen,  in  Erichsen,  Allg.  VwR,  §  29  Rdnr.  20.转引自陈敏:《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9年第2版,第1086—1087页;另可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53—754页。

  18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国内已有学者对税法与私法之关联展开了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参见杨小强:“论税法与私法的联系”,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杨小强:“日本地方税法中的民法适用及启示”,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

  19 当税务机关无法律原因而退税时,或误向税收返还请求权以外的第三人返还给付时,即成立国家的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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