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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市场”及其税法规制(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从历史源流上看,我国非企业内部市场的形成,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转轨有关。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市场分工、社会化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例如,高校、部队等非营营利性的组织,长期是不面向公开的市场的,其后勤保障长期没有实行社会化,因而形成了面向“内部人”的“内部市场”。从近些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人们对企业这类典型的市场主体应当面向市场(即外部市场)是殆无异议的;而对于具有一定公益性的学校、部队等非企业性、非营利性的主体是否应面向市场,则始终存在争议。这实际上也是上述单位得以存在“内部市场”的重要原因。

  从主体的角度说,学校、部队等主体的内部市场之所以能够长期存续,还因为这些组织体内部存在着需要大量的、较为稳定的商品供应的群体,并且该群体组织体存在着地位上的不平等关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这是形成内部市场的直接动因。

  与上述历史的、主体的原因相联系,我国非企业内部市场的存在,还有经济的、体制的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从经济的角度说,非企业单位在理论上是非营利性的组织体,因而本来是不应从事经营性的活动的,特别是不应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但由于存在着体制上的原因,这些单位往往是具有公益性的组织体,且负有为内部成员提供一定福利的任务,同时又要养一批不能推向市场的冗员,因而不得不从事一些经营活动。这样至少可以实现自我服务,如果能同时解决一点财政经费不足的问题,则当然更是“锦上添花”,并且这种对经费的需求有时甚至还是内部市场形成的重要动力。而在法律上,恰恰对这个部分的立法是比较欠缺的,于是非企业性的内部市场便大规模地发展起来,以致于发展到不仅对内经营,而且也开始对外发展,于是又产生了如何“脱钩”、“停办”等较为棘手的相关问题。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非企业内部市场的成因是比较复杂的,如果不进行较为全面的、根本的变革,则非企业的内部市场就必然会发展,并可能使非企业主体发生性质上的转变。因此,全面深化各类体制改革,对于解决内部市场问题尤为必要。

  针对上述的历史和经济原因,必须注意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改变计划经济的观念和影响,并调整好非企业单位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角色,解决好“市场准入”和“市场禁入”的问题;针对上述主体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必须深化各类体制的改革,使非企业单位能够获得从事其根本经济活动的经济来源,理顺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惟有如此,税法规制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对非企业内部市场的税法规制

  根据人们的通识,成熟的市场经济要求有统一市场、统一的法制,这样才可能确保法律的普遍、统一适用,才可能使市场竞争更加公平。一种主体,不管它在性质上、设立宗旨上属于哪一类,只要它从事的是实际上的经营活动,那么,就应当把它作为一般市场主体来对待,而不应有更多的特殊待遇。

  事实上,内部市场毕竟也是市场,其收入与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收入并无本质差异。也就是说,依据可税性理论,凡是具有非公益性的营利性收入,一定是可以征税的(12)。因此,这些收入同样也是可税的。而各类《通知》和《批复》作出的内外有别的规定,与税法本意是否相合,对这些非企业性单位的营利性收入是否应当全面采取免税政策,都是值得探讨的。

  应当说,在税法上承认非企业内部市场的存在,并进行相应的规制,是在经济过渡或称转轨时期不得已的现象,但此类市场的存在实际上是不合理的,相关制度也不过是对特定时期的特殊现象的一种描述和确认。对非企业的内部市场之所以给予优惠,主要是因为这些非企业单位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体,它们或者不具有可税性,或者应当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帮助,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说,对其给惠也算作是对财政供给不足的一个补充。因此,在税法规制方面,就不可能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外部市场给予完全相同的税法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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