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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课税权制度探讨(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1?蓖贫?课税依据必须具有合理性。“推定”不是税务人员的“拍脑袋”臆想,而是严谨的事实认定过程。在缺乏充分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得以莫须有的理由推定课税,否则便是违法;当税务机关拥有若干间接纳税资料时,应当运用最能反映纳税人情况的资料推定税款;推定结果应当是以当然存在的课税要件和事实为依据、在一定合理因素基础上推算出来的。即便是为了惩罚纳税人违法行为而行使推定课税权,税务机关所推定的“税价”也需要合理、准确,如果推定出的税收负担过多或过少,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就会违背推定课税权的立法宗旨。(我国税收实务中,由于税额核定不准确、且往往是远低于实际应纳税额,致使适用推定课税的纳税人因此可以比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要少交许多税,造成申报纳税者心理极不平衡,这是十分有害的。)

    只有在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下,纳税人才负有忍受推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也只有力争减少征税误差,保持征税的合理性和公义性,才能树立税法的权威,教育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促进自行申报纳税,提高征管效率。??

    2?蓖贫?课税方法(方式)具有合理性。推定课税的方法(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推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并影响税收公平。从各国实务看,不同的推定对象应使用不同的推定方法。如对所得税的推定通常是由税务机关据纳税人所得来源的各种外部标志和纳税人的活动资料,按照净值法、消费支出法、银行帐户法等方法进行。又如对避税者的税基和税款的推定方法通常有市场标准法、比照市场标准法、组成市场标准法以及成本标准法等。

    即使是上述推定方法(方式),税务机关还要选择对该纳税人“最佳判断”方法(方式)推定,才符合合理性这一基准。??

    3?蓖贫ń峁?符合法律“实质合理性”要求。推定课税权的运用不仅在形式上要满足依法征税的公平性,在实质上也要体现征税的个体合理正义性。这意味着推定课税不仅要有法律依据,还要将个体情况的特殊性考虑进去。如果实行推定课税的纳税人发生特殊情况,税务机关在推定课税时应将这种特殊情况考虑进去,否则是缺乏合理性的。??

    (三)我国推定课税权运用的目的??

    推定课税权的运用属于广义税法解释上的事实认定问题,因而也存在“有利国库推定”和“有利纳税人推定”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前者把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将纳税者置于税务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客体的位置,认为当征税事实存在疑义时,应站在维护国库收入的立场推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并强制其履行,并要限制适用推定课税的纳税人的某些权益以示制裁。后者根据现代法治社会一切国家权力源于公民权力的法理,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有利于纳税人出发,认为应尽量给纳税人提供相对宽松、自由的纳税环境,减少推定课税的适用;在难以判定课税要素事实情况时,应当本着宁纵勿枉的原则认定其纳税事实不存在;如果必须使用推定课税,应确保推定结果的准确。??

    很明显,“有利国库推定”源于国家本位、权力本位思想,它片面强调国家(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的优位性,忽视或贬低个体权益,是早已被否定的国家特权主义在税法中的遗存,与现代民主法治的精神相违背。而“有利纳税人推定”与刑法中关于犯罪构成要素事实认定的原理——无罪推定一脉相承,它顺应了现代民主税法的发展方向,强调国家(政府)与纳税人权力与权利的对等性,对原本已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的权利给予更多关注,因而作为课税要素事实认定的原理是合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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