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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课税权制度探讨(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5?笔毙е贫龋?即推定课税各环节的运行程序均应有时效控制,以限制税务机关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并对纳税人权利的行使给予明确引导,以避免因双方不能在适当的时间内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而使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不确定状况的现象发生。??

    6?蔽シù?理,藉以警戒和处罚利用推定课税制度,采用行贿受贿等方式达到少交或不交税的目的征、纳税主体,减少征纳税人“合谋”的风险。

    四、结语

    长期以来,推定课税作为一种征税方式理所当然地由税务机关使用着,人们习惯地视其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一种事务性活动,而很少有人意识到其实质是一项税务行政权力。笔者认为,这种状况是极其危险的。对该权力如果缺乏必要的规范、约束和监督则随时都可能发生践踏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利的危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已逐渐意识到,正当、合理的税收征纳关系应当表现为权力与权利平等,权力(权利)与义务对等。在这种背景下,不但纳税人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征税方式、方法也开始朝着有利于纳税人的方面转变,如一些国家出现了协商制、承包制等更民主的课税方法,(参见朱泉、高方新:《法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及其借鉴》,载《税务与经济》1999年第6期。)

    这不仅表明推定课税不是申报纳税制度惟一的、最好的补充,而且还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即维护纳税人权益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样,都应当是推定课税权制度不可偏废的重要内容。

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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