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反垄断法论文 >
巨型合并对反垄断法的挑战(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第二、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目前我国的某些市场例如移动电话市场,几乎全部是外国产品。有些品牌例如摩托罗拉,已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根据竞争法的理论,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极易滥用它们的地位,如随意提高产品价格,减少对市场的供给,此外还可能有搭售、歧视等行为。最近人们普遍关注微软公司在我国的市场行为。据说,视窗98在我国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是90多美元,相差近一倍;Office 97中文专业版在我国市场的价格是8760元,在美国是300美元。此外,微软公司给中国电脑厂商的OEM预装软件也存在着价格歧视,例如给IBM的价格不到10美元,给中国中小企业的价格是690元。微软公司的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美国、德国等有着强烈反垄断意识的国家,早就受到了处罚。然而,因为我国没有反垄断法,我国的微机公司只能“处在垄断的阴影下,叫苦连天。”[21]

  第三、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

  有些外国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它们进入东道国不是为了寻求便宜的劳动力或者原材料,而是为了占领市场。因此,它们直接投资的方式不是自己创建新企业,而是购买当地企业,或者与当地企业建立合营企业。这些方式的好处是,第一,可获得当地企业已经取得的市场份额;第二,得到熟悉当地市场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易于同当地政府建立联系,从而取得政府补贴或者其他优惠待遇。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不会大幅度提高市场集中度。但是,如果它们购买的企业过多,取得的市场份额过大,由此可能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由于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制度,那些掌握着高科技并且有着资金优势的大跨国公司就非常容易通过兼并的手段在我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它们的市场势力。

  当然,任何一个国家的反垄断法,目的都不仅仅为了遏制外国的垄断势力,而是要运用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特别是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的技术革新,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和价格,以最少的投入实现最大的产出。

  因此,参与市场竞争的每一个企业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竞争规则。不管竞争者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人企业,它们在市场竞争规则面前是平等的,否则就谈不到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市场机制就不能发挥作用。然而,与国内一般企业相比,外国的跨国公司因为在资金和技术占有明显的优势,甚至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就会起到保护弱方竞争者的作用。

  现在世界上已经有83个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除了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外,许多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集团的国家也都颁布了反垄断法。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潜在的经济强国,我国至今没有颁布这样的法律,这种状况不利于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经验表明,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总在想方设法地逃避竞争。去年我国某些行业沸沸扬扬地闹了一场“行业价格自律”。今年,占市场份额90%的八大彩管企业为了“救亡图存”,实现减产300万的目的,最近停产一个月。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些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行为得到了我国某些政府部门的首肯。这说明,我国政企不分的情况尚未完全改变,来自政府方面的限制竞争的力量仍然十分强大。这说明,为了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和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为了给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我国亟需建立反垄断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政策和反垄断法抽象和概括地反映了市场本身的规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能和内在的要求。这个法律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深化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速我国经济立法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