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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之我见(10)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但是反垄断的提案在近三年中只出现过一次,那就是去年,为人大一位部级高官所提。据当时看过该提案的人士回忆,那个提案的中心内容是“要求打破垄断开放市场、促进邮政市场化改革进程、扩大就业等等”。

  而今天我们知道在这次邮政法修改中,这条反垄断的提案缺席了。2003年11月17日,新鲜出炉的邮政法修改稿激怒了快递业的四巨头-国际快递业联邦快递(FedEx )、联合包裹(UPS)、敦豪(DHL)、天地(TNT) -12月1日,四大巨头亚太区的头头们来到北京“聚会”。他们最为不满的地方,集中在快递业务、包裹业务和邮政普遍服务基金这三大领域内的一些规定。

  首先是快递进入的门槛与经营范围。在原来的修改草案中提出的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包裹业务,应当取得邮政监管部门的许可的基础上,最新版的修改稿中明确规定: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邮政监管机构的许可。另外,还包括设置500克以下业务由邮政专营的门槛。

  在包裹业务方面,草案也做出了监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单件不超过20千克的包裹的寄送;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的寄递。

  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修改稿中规定,邮政企业和依照本法规定取得许可从事信件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用于支持边远、农村和西部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可以看出,邮政法修改虽有打开市场的一个小天窗,却又在天窗上加盖了一层纱窗,欲进而无法进入,有种只能在缝隙中渗透的无力感。

  《邮政法》是行业法,不仅形成于垄断,甚而已为垄断保驾护航。

  虽然修改稿中表示向市场开放一个通道,但是这个通道却又布满了层层荆棘,原来的《邮政法》规定其他企业进入邮政服务领域要么是由国务院规定,要么由邮政企业委托,这是第一道关卡。好不容易进了门,却又有这样那样的限制,比如说包裹业务。再来就是从事信件快递业务的非邮政企业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感觉上似乎被层层剥皮,最后还有谁能够在这种名正言顺的压迫之下生存?

  虽然说邮政关系到公共利益,其准入制度当然是严格些比较对公众有保障,有实力抵挡层剥削,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已经在最低程度上为公众提供了担保。这也是无可厚非的设定。

  但是,笔者认为,我们有很多别的方法能达到同样的目的,如审批制度:国家邮政总局依据国务院设定的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他企业的邮政经营资格进行审核,符合即批准。比如说公司注册资本:像商业银行一样,以法律规定进入邮政的企业必须拥有不低于某个标准的注册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定得高于一般公司注册成本,并规定如类似于银行的准备金制度。即相应的规范应该本着“保证公共利益”的原则,摒弃传统的垄断理念,以达到“既能切实的保障公众在邮政上所享有的权利,又能使更多的市场主体进入邮政领域”的两全状态。

  相关人士还建议,应按照如下方式在中国的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

  1、科学的界定自然垄断企业的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

  2、对于自然垄断业务,宜适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3、对于非自然垄断业务,应允许其自由竞争;

  4、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应由不同的市场主体来运营,或是说一个市场主体不能同时经营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垄断业务。⑧

  总之,市场,以最好的手段-竞争-才能保持活力,垄断的后果极大程度上会导致湮没。将市场有限度的开放,准许合乎条件的主体进入、参与竞争,打破垄断,对市场来说,利大于弊。

  (二)关于监管…

  一个高度竞争的行业,应该有公平的、不偏不倚的监管条例和独立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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