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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之我见(2)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二)自然垄断的形成根源

  这些行业只宜或者只能“独家经营”,这是由其经济特性所决定的:因为是公益性的事业或是业务,所以对经营者来说要求是极为高的:

  首先,这些行业一般是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才可以成就的,而且资本回收的产出周期很长甚至成为无期,所以我们一般会看到,每年国家财政会对其中的一些经营者进行拨款补贴;还有就是风险较之其他普通企业来说偏大。也就是经济领域所说的“沉淀性大”。

  其次,虽然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其自主性,但是在这些公用企业来说,是不能赋予其绝对的自主性的,如若请私人经营,会必然的产生垄断,这时只有政府出面维持经济秩序,维护公共产品。并且因为其非营利性导致的收益小,所以少有私人企业愿意在这锅见底的利益之汤中舀一勺。

  这样看来,自然垄断显然是忍辱负重的,他牺牲自己的利益而无私为公,既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又有利于消费者的利益,明显的表现出“虽然我垄断,但是我的垄断很合理,我还很吃亏!”

  这种垄断并非人为,而是因为一道天然的“市场进入壁垒”-某一个市场中已经存在了一个经营者,他在平均成本最低的水平上进行对其垄断的某一产品的全部生产,这样其他经营者已经在事实上无法进入这一市场了,因为一旦新企业对原企业的生产设施进行重复建设,就难以退出市场,必然导致新企业与原企业之间的价格之争,导致企业不能得正常利润甚至亏损。②

  (三)自然垄断及自然垄断企业的界定

  当在某一市场上出现一个经营者(生产者或供给者)之后即排除了其他经营者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市场,从而使已经进入该市场的经营者自然的取得对该市场的独占地位时,即形成自然垄断。③

  自然垄断企业,是经济学上对公用企业的称谓,因为公用企业的最本质特征即是其自然垄断性。所谓自然垄断企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服务或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④

  三、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

  这并非我的故意夸张,现实中的自然垄断企业-服务渠道的管网性、独占性、公益性、消费者或用户的不可选择性、资本投资的巨额性和沉淀性-是其特性。这种垄断或是限制竞争的初衷已经被现实所磨灭,因为垄断就是垄断,他的不良性是不可能磨灭的:不思进取、效率低下、官商作风、漠视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在中国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

  这同时也是由于经济法设定的特殊的主体性质所决定的:经济法的主体分为三类-调节主体-中间层主体-被调节主体-而现在所涉及的“自然垄断企业”,就是属于第三主体-被调节主体-中的“国家投资企业”。在我们的心中,凡是沾上“国家”二字的,就意味着高出他人一头,也就是说,他们在市场上拥有着特权,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的特权就是特许经营权,亦即是垄断。但是法律人都知道,权利与义务是孪生子,不存在只有权利或是只有义务的事情,所以,自然垄断企业在拥有特权的同时,肩上必定承担着特务-严格的管制、高标准严要求-因为一旦放松就是对他们的纵容,该垄断的合理性亦会被抹煞。而现在,这种抹煞已经存在。从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其弊端:

  (一) 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如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强迫交易或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制定不公正的格式条款等等。

  (二) 缺乏竞争机制,经营效率普遍低下

  (三) 价格形成及管理体制极不合理:

  目前共用企业领域的价格大多由政府来直接定价,通常采用的原则是根据其成本加合理利润来决定。这种成本是特定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合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企业缺乏足够的激励去降低成本,以致行业成本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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