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企业,是经济学上对公用企业的称谓,因为公用企业的最本质特征即是其自然垄断性。所谓自然垄断企业,是指邮政、电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等为公众提供产品、服务或由公众使用的业务或行业。④
三、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
这并非我的故意夸张,现实中的自然垄断企业-服务渠道的管网性、独占性、公益性、消费者或用户的不可选择性、资本投资的巨额性和沉淀性-是其特性。这种垄断或是限制竞争的初衷已经被现实所磨灭,因为垄断就是垄断,他的不良性是不可能磨灭的:不思进取、效率低下、官商作风、漠视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在中国这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
这同时也是由于经济法设定的特殊的主体性质所决定的:经济法的主体分为三类-调节主体-中间层主体-被调节主体-而现在所涉及的“自然垄断企业”,就是属于第三主体-被调节主体-中的“国家投资企业”。在我们的心中,凡是沾上“国家”二字的,就意味着高出他人一头,也就是说,他们在市场上拥有着特权,与一般市场主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他们的特权就是特许经营权,亦即是垄断。但是法律人都知道,权利与义务是孪生子,不存在只有权利或是只有义务的事情,所以,自然垄断企业在拥有特权的同时,肩上必定承担着特务-严格的管制、高标准严要求-因为一旦放松就是对他们的纵容,该垄断的合理性亦会被抹煞。而现在,这种抹煞已经存在。从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其弊端:
(一) 滥用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如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强迫交易或捆绑销售,拒绝交易,制定不公正的格式条款等等。
(二) 缺乏竞争机制,经营效率普遍低下
(三) 价格形成及管理体制极不合理:
目前共用企业领域的价格大多由政府来直接定价,通常采用的原则是根据其成本加合理利润来决定。这种成本是特定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合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企业缺乏足够的激励去降低成本,以致行业成本居高不下。
(四) 政企不分,行政化现象严重:
实际运营中,公用企业基本上照搬行政管理模式,造成机构臃肿,运营成本过高,官僚主义盛行。
(五) 政府管制失灵,难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1、 信息不对称,导致管制效率低下。
2、 “管制俘获”,造成管制目标偏离。
3、 寻租等活动的存在,导致管制成本巨大。⑤
四、发达国家的情况与我国的比较
下面的表格-70年代末主要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国营比例(%)⑥
国家\行业 |
邮政 |
广播通信 |
电力 |
铁路 |
航空 |
美国 |
100 |
- |
25 |
- |
- |
英国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西德 |
100 |
100 |
75 |
100 |
100 |
法国 |
100 |
100 |
100 |
100 |
75 |
日本 |
100 |
100 |
- |
75 |
25 |
意大利 |
100 |
100 |
75 |
100 |
100 |
瑞典 |
100 |
100 |
50 |
9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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